阐述明代法律中的礼仪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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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阐述明代法律中的礼仪犯罪客体明代法律中的礼仪犯罪客体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明代法律中的礼仪犯罪客体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礼仪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中国素来被称为“礼仪之邦”,礼治文化源远流长,这与儒家思想的历史传承有莫大的关系。目前学界对礼的研究多见于论著之中,但普遍是把礼作为一种研究对象而没有对其进行理论性的分析,本文以《明史》、《明实录》、《大明律》等明代原典籍为参考,着重从明代礼仪法的犯罪客体方面深入研究,以期从一个“另类”的角度去探讨礼仪与刑法、礼仪与封建国家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明代

2、礼仪犯罪客体  简介:王鑫,郑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史(全日制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  1009-0592(2013)03-011-02  一、明代关于礼仪犯罪的立法  《明史·礼志一》记载:“明太祖初定天下,他务未遑,首开礼、乐二局。”太祖曰:“礼法,国之纲纪”,昭诸臣制《存心录》、而后儒臣修礼书,然成《大明集礼》,“其书准五礼而益以冠服、车辂、仪仗、卤簿、字学、音乐,凡升降仪节,制度名数,纤悉毕具。”太祖在位三十余年,“所著书可考见者,《孝慈录》,曰《洪武礼制》,曰《礼仪定式》,曰《诸司职掌》

3、,曰《稽古定制》,曰《国朝制作》,曰《大礼要议》,曰《皇朝礼制》,曰《大明礼制》,曰《洪武礼法》,曰《礼制集要》,曰《礼制节文》,曰《太常集礼》,曰《礼书》。”至大明会典,礼制编纂已成系统,五礼之序,条理清晰,而后莫能改。  不可否认的是,封建王权的集中上收,导致明朝对国人的制约前所未有,礼仪入律刑法处置正是其中表现之一。君主积极推行民间教化,“合典乐典教,内而宗藩,外而诸藩;上自天官,下逮医师、膳夫、伶人之属,所掌为“天下礼乐、祭祀、封建、朝贡、宴享、贡举之政令”,建太学、重教化、行礼制,即使到了明朝中后期,乡约、乡

4、里仍然被统治者大力推行。尤其是嘉靖时期的“大礼仪之争”,代表着皇权与礼仪的一次正面交锋,所谓“旧礼者,太祖所定。新礼者,世宗所定也。”  直到弘治年间《大明会典》的颁布,标志着官方礼仪规范的正式确立,它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其中礼部七十五卷,纂辑了明代前后期有关礼仪的全部规范,是对礼仪规范的一次系统的梳理。会典对礼仪的规定是依据礼部各机构的职责加以阐述的,“仪制清吏司”主管朝仪、冠服、房屋器用等第、乡饮酒等嘉礼的内容;“祠祭清吏司”主管祭祀,及丧礼、僧道礼仪,违反这两部分礼仪规范的行为构成了明代礼

5、仪犯罪的主要内容。  《大明律》对礼仪犯罪的规定主要在《礼律》一篇中集中体现,纵观26个条文规定,《礼律》惩治的犯罪所违反的行为从内容上看主要涉及吉、嘉、凶三礼。吉礼的保护对象包括大祀和中祀活动的程序性事项、参与者的行为、奉祀之物的摆放与喂养,以及破坏大祀地点的行为;嘉礼则侧重对兄弟、夫妻、朋友、宾客和邦国万民的保护,涉及饮食之礼、冠婚之礼、宾射之礼、贺庆之礼、飨燕之礼等;凶礼是指是对祸患灾凶事件进行悼念、慰问方面的礼节仪式,包括丧礼﹑荒礼﹑吊礼﹑禬礼﹑恤礼五者,专门用来惩治宗族方面的礼仪犯罪。此后,《明大诰》和《问刑

6、条例》均在《大明律》的基础上作了补充和修订,尽管条文繁多,但相较唐律而言,明朝律法在规定礼仪犯罪的理由上已趋于系统化。  二、明代礼仪犯罪所侵犯的客体  《论语》曰:“不学礼,无以立。”儒家主张以礼入法,以法律的力量来维护礼,谓之“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礼制发展到今天,虽封建礼教相去甚远,然影响广泛而深刻。依据我过现行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明代法律中的礼仪犯罪客体由优秀站.提供,助您写好论文.面的构成要素,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礼

7、所保护的,正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以下内容将从礼仪犯罪的客体方面对中国传统礼制所保护的对象作深入解释。  根据前述《大明律》、《明史·礼志》、《大明会典》、《明大诰》等法律典籍对礼仪犯罪的规定,大致可以把礼仪犯罪的客体分为三类:  (一)礼仪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封建皇权和国家等级秩序  历来儒法两家都是以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贵贱有序,上下分野,“明使分群”。维护封建等级秩序是对皇权的巩固,统治者向来在法律条文中都着重强调。《大明律·礼律》的二十六个条文中,有十九个条文所涉及的客体是封建等级秩序,可以分为四种情形:  

8、第一,直接侵犯皇帝人身健康、安全的行为。包括“合和御药”和“乘舆服御物”两条,“凡合和御药误不依本方及封题错误医人杖一百;料理拣择不精者,杖六十”、“凡乘舆服御物修整不如法者,杖六十;进御差失者,笞四十;车马之属不调习驾驭之具不坚完者,杖八十”等,这些条文从皇帝所食之物(用膳和用药)以及所乘之物(舆服车马)等方面对可能侵犯君主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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