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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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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客体论文犯罪客体内涵论文犯罪客体内涵界定 摘要:首先界定了法益的概念,接着从正反两个方面对法益作为犯罪客体的内涵更为科学的论点进行了论证,最后对犯罪客体的精神化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犯罪客体;法益;内涵 关于犯罪客体内涵的表述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存在权利说、法律规范说、法益说、社会关系说、社会关系与生产力说、社会关系与权益说、社会利益说、权益说和犯罪对象说等学说,社会关系说是目前通说。而犯罪客体的内容应该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即法益比较妥当,而不宜为社会关系或者其他范畴。 1法益的概念 犯罪客体的内容是法益,那么什么是法益呢?对于法益的理解可谓仁者
2、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应该先设定若干原则,而后再在这些原则的限度内对法益进行界定,这样对概念的界定才更具有周延性和准确性。.... 第一,法益必须与利益相关联。法益不可能离开利益,关于法益的内容一直存在着利益说和状态说之争论。虽然二者并非绝对冲突,但把利益作为法益的内容更为精当。利益是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东西,当某种状态所反映的是人们需求的一种秩序时,它便是利益。从这种层面上说,某些状态本身也是利益。然而我们很难说,任何利益都是一种状态,例如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就不宜称为状态。可见,利益可以包含属于法益的状态,而状态不能完全包含属于法益的利益,认为法益的内容
3、是利益的观点是合理的。 第二,应该纯粹以刑法的观点来界定法益,即法益概念只能限定在刑法范围内,而不能基于民法的、行政法的观点来界定法益概念。因为这里谈的法益概念具有特定的话语环境,其是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实质性内在标准,而不是其他部门法用以认定行为是否“违法”的依据。 第三,法益必须具有可侵犯性。法益作为犯罪所侵害或威胁的利益,必须具有可侵害性。从受保护的角度而言,法益被称为保护法益,即法所保护的利益;从受侵害的角度讲,法益被称为被害法益即犯罪所侵害或者威胁的利益;如果是不可能遭受侵害或者威胁的利益,也就没了保护的必要。 根据上述界定法益的三个原则,可以
4、将法益界定为:受到侵害或者现实威胁的而为刑法保护的利益。 既然已经界定清楚了法益的概念,那么为什么将法益作为犯罪客体的内涵而不是社会关系等范畴呢? 2社会关系等学说自身的理论缺陷 2.1社会关系说的理论缺陷.... 首先,用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作为犯罪客体始于前苏联,20世纪20年代中期,苏维埃社会是一个阶级社会,阶级对抗和阶级斗争是它的主要矛盾,因此,苏维埃学者A.皮昂特科夫斯基首次将犯罪客体表述为“某个阶级社会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在生产关系基础上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把犯罪客体界定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可以正确揭露刑法的阶级性。可见,皮昂特科夫斯
5、基所倡导的“社会关系说”,适应了前苏联无产阶级专政初期的需要,并在当时具有时代的合理性。“社会关系说”具有明显的时代痕迹。但问题是,社会主义社会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社会。社会条件、社会结构变了,犯罪客体理论也应该与时俱进,否则理论就会脱离实际。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由于当时我国的国情以及国际环境,接受了前苏联的犯罪客体理论,曾经适应了阶级斗争的需要。但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新的历史背景下,继续坚持“社会关系说”则与时代主题不合。 其次,用社会关系来表述犯罪客体的内容不具有全面性。一切犯罪都有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犯罪所侵犯的对象,也是刑法
6、所保护的目标,因而用来表述犯罪客体的范畴必须能够涵盖刑法所保护的所有的客体。然而社会关系则不能完全涵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客体。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不能把生产力排除在外;犯罪所侵犯的客体还应包括自然环境。这不是仅用社会关系就能全部涵盖的,用社会关系来表述犯罪表述犯罪客体的内容也不完全符合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例如,保障自然资源的合法利用,保护珍贵的动植物等,都不能仅仅理解为保护社会关系。刑法第二条关于刑法任务的规定中,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显然也不能仅仅归结为社会关系。 可见,社会关系说因为其本身的缺陷,不具有说服力。社会关系不适合作为犯罪客体的内容。 2.2其他学说的理论缺
7、陷.... 权利说旨在保护市民自由权利,有积极的一面,但是权利作为犯罪客体的内容则不具有全面性。在我国刑法条文关于刑法任务的规定中,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等这些可以用权利来表述无异议,但是国家安全、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等则用权利来表述则未免过于牵强。同样的,在刑法分论规定的某些具体罪名中,用权利来表述犯罪客体确实也是很牵强的,比如伪证罪等。 法律规范说从深层次上看到了犯罪的客体不仅仅是刑事法律条文本身而且是条文背后的文化规范或者法秩序的精神,然而其并未能解决刑事犯和行政犯的问题。此说代表人物迈耶认为,刑事犯是违反法规范与文化规范的行为,而行政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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