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劳务派遣规制理念的法社会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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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谈劳务派遣规制理念的法社会学思考导读:劳务和合同法方面的论文怎么写。此篇劳务派遣规制理念的法社会学思考优秀范文供大学生们写作这类毕业论文参考阅读,希望文章中某论文大纲格式会对你的论文写作能有帮助。(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上海200042)摘要:我国官方对劳务派遣的规制理念大致以劳动合立法为界,其前以鼓励为主,其后以限制为主.我国劳动法学界对劳务派遣的评价也大致以劳动合立法为界,其前以中性评价为主,其后以负面评价为主.这些转变的背后是对市场用工与业形式的重构,经济性素逐渐受制于政治性素,公权力直接干预市场选择.从法社会学的视角看,劳务派遣具有客观必然性与现实性,不应将其的超常发展视为对法

2、律权威的挑战,仅从法的强制性着手而忽略其承认性.应构建回应型调整模式,变堵为疏,调整现有规制理念,以回应市场理性与社会需求.关键词:劳务派遣规制理念调整社会法学法社会学中图分类号:D922504文献标志码:A:10027408(2015)08009207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集体劳动争议处理和应对的法律机制研究(14AZD048).自劳动合立法以来,劳务派遣一直都是一项饱受争议的用工制度.正耶林说,法律很大程度上是国家为了有意识地达到某个特定目的而制定的,[1]国家的立法与修法行为是纯粹的规则设计与制度安排,更体现了立法者针对某一现实问题的规制理念.立法者的规制理念带有一定的主

3、观目的性,决定着法律规则的价值导向,也彰显了立法者对于法律调整结果的某种期望,其对于社会界何理解、评价法律有着重要的指引作用.此,无论当初劳动合立法还是2012年修改《劳动合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均通过多种渠道向外界阐释其对于劳务派遣的规制理念.立法者对于劳务派遣持有特定的规制理念是非常正常的,但是其本身是否合理仍有讨论的空间.尤其是现今面对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党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原有的规制理念是否需要调整也值得研究.本文将考察《劳动合法》前后劳务派遣规制总基调以及劳动法学界对劳务派遣主流评价的微妙演变,从我国社会法学与西方法社会学的双重视角提出调整的方向.一、近十年

4、我国劳务派遣规制理念的演变考察近十年我国劳务派遣规制理念的演变,大致以《劳动合法》作为时间界点.劳动合立法前,我国劳务派遣维持正常发展,国家的规制理念以鼓励为主自劳动合立法以来,国家规制的理念转向以限制为主,而《劳动合法》公布施行后劳务派遣的超常发展又强化了这一趋势.(一)劳动合立法前:鼓励为主与劳务派遣的正常发展我国,劳务派遣最早作为解决外商代表处用工需求的一种业形式,出现于上世纪70年代末.劳动合立法前,我国政府面对西部大开发、国有企业改制以及流动人口日趋庞大的现实以及失业率上升的压力,①基本上把劳务派遣视为促进业的良方,鼓励劳务派遣的正常发展.例,2002年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西部地

5、区人开发十年规划》中指出:推进和发展人事、人派遣、人测评以及公开发布人供求信息等服务工作.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改善农民进城业环境工作的通知》中指出:要制定扶持政策,规范发展劳务派遣组织,为农民进城业提供职业介绍、培训、管理和维护权益‘一条龙’服务.2005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业再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发展和规范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业服务.时任国家主席志更是全国再业工作座谈会上对劳务派遣给予了肯定性评价:要积极发展劳务派遣和其他类型的业服务组织,把分散单个的下岗失业人员组

6、织起来,为他们实现再业提供组织依托和帮助.[2]这一政策导向下,经过20余年的发展,我国劳务派遣的规模劳动合立法前为2000万人左右.(二)劳动合立法后:限制为主与劳务派遣的超常发展自劳动合立法以来,我国官方内部对劳务派遣的态度出现了限制使用与规范使用的分歧.尤其是劳务派遣呈现超常发展后,这样的分歧逐渐从隐性转为显性,围绕《劳动合法》的制定与修改发生了三次博弈.第一次博弈发生《劳动合这篇劳务派遣规制理念的法社会学思考论文原创出处:lunargin:0auto;font-size:12px;color:#666666;">劳务和合同法论文大纲格式带来的负面作用.董保华教授曾《劳动合立法的争鸣与

7、思考》一书中从劳动者、用人单位与政府三重视角概括了我国劳动法学界为劳务派遣设定的十宗罪,这基本描绘了劳动合立法以来学界对劳务派遣的负面评价.[12]731743与这一时期国家规制总基调相步,废与堵逐渐成为我国劳动法学界研究劳务派遣规制理念的主流声音.具体而言,对于《劳动合法》公布施行后劳务派遣超常发展的原,我国劳动法学界的分析大致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归责于用工单位的趋利本性,认为劳务派遣天生带有规避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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