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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2
《权利宪法化的隐忧——以社会权为中心的思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权利宪法化的隐忧一一以社会权为中心的思考关键词:人权入宪/社会权/违宪审查/宪政内容提要:本文对当前一些学者提出的“权利宪法化”主张进行了反思。权利宪法化的动机无可置疑,但它误解了宪法的属性,不但于事无补,而且贻害甚多。该主张对政治渠道的回避,使得我国本不完善的人民代表大会制面临进一步功能失调的危险,也忽视了社会组织在维护公民利益方面的功能,并且为清晰地理解权利体系设置了障碍权利宪法化诉求增强了权利意识,却贬低了民主过程,它提出了解决问题的设想,但也容忍了问题的产生。解决问题的办法可能比问题本身还糟。一一作者引论近年来,呼吁社会保障权、环境权、受教育权、监督权、知情权、住宅权
2、等“入宪”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有些已经拿到入场券,有些正在排队,还有一些则正在不遗余力地寻找宪法依据。〔1)持有这种主张的学者认为,权权利宪法化的隐忧一一以社会权为中心的思考关键词:人权入宪/社会权/违宪审查/宪政内容提要:本文对当前一些学者提出的“权利宪法化”主张进行了反思。权利宪法化的动机无可置疑,但它误解了宪法的属性,不但于事无补,而且贻害甚多。该主张对政治渠道的回避,使得我国本不完善的人民代表大会制面临进一步功能失调的危险,也忽视了社会组织在维护公民利益方面的功能,并且为清晰地理解权利体系设置了障碍权利宪法化诉求增强了权利意识,却贬低了民主过程,它提出了解决问题的设想
3、,但也容忍了问题的产生。解决问题的办法可能比问题本身还糟。一一作者引论近年来,呼吁社会保障权、环境权、受教育权、监督权、知情权、住宅权等“入宪”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有些已经拿到入场券,有些正在排队,还有一些则正在不遗余力地寻找宪法依据。〔1)持有这种主张的学者认为,权权利宪法化的隐忧一一以社会权为中心的思考关键词:人权入宪/社会权/违宪审查/宪政内容提要:本文对当前一些学者提出的“权利宪法化”主张进行了反思。权利宪法化的动机无可置疑,但它误解了宪法的属性,不但于事无补,而且贻害甚多。该主张对政治渠道的回避,使得我国本不完善的人民代表大会制面临进一步功能失调的危险,也忽视了社会
4、组织在维护公民利益方面的功能,并且为清晰地理解权利体系设置了障碍权利宪法化诉求增强了权利意识,却贬低了民主过程,它提出了解决问题的设想,但也容忍了问题的产生。解决问题的办法可能比问题本身还糟。一一作者引论近年来,呼吁社会保障权、环境权、受教育权、监督权、知情权、住宅权等“入宪”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有些已经拿到入场券,有些正在排队,还有一些则正在不遗余力地寻找宪法依据。〔1)持有这种主张的学者认为,权利入宪启蒙了人民的权利观念,划定了公共权力的边界,堪称保障人权的“第一步”。即使那些谨慎的人们也不过认为,权利写入宪法并不多浪费纸张__写进去总比不写好吧。权利宪法化的现实背景有目
5、共睹:一方面,中国当下公共权力侵权事件大量存在,而且与多年的经济总量膨胀并行的是民生保障相当不足;另一方面,“天赋人权”、“认真对待权利”、“为权利而斗争”、“违宪审查”等现代法观念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想资源。对处于制度转型期的中国而言,权利宪法化似乎成了一个当然的选择。的确,保障人权的努力从抽象层面无可置疑,它是立宪主义的核心价值,但如果我们误解了实现权利的根本方式,对它的执着就可能只是激起了人们的热情,却不能提供满足热情的手段。对于转型期的中国而言,至少我们可以提问:如果此前发生的一些侵权事件不是因为没有把权利写入宪法那么写入宪法意义何在?这一疑问可以成为我们追问权利宪法化
6、主张的第一步。本文通过检讨内在于权利宪法化理论的几个具体命题来反思这一主张。这些命题可以归纳为:1.人权必须法律化或宪法化。2.就最为紧迫的社会权而言,只有宪法化才能回应当下紧迫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及环境权诉求。3.宪法权利需要普通法律将其“具体化”才能真正落实。4.为了使宪法权利所指明确,其清单越详尽越好。5.违宪审查是落实权利的主要手段。本文第一至第五部分分别检讨了这些具体命题,第六部分讨论了权利保障的可能路径一一政治过程。最后的结论是,就当前我国的情势而论,权利宪法化主张虽源自良好的动机,却采用了错误的手段,实现以社会权为中心的权利诉求的根本方式是推进对以公民参与和表达
7、自由为核心的传统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这也是现代立宪主义的基本经验。、经验方面的疑问“权利宪法化”将法治主义置于人权保障的核心地位,这种热情源于一个根深蒂固的判断:权利的享有始于法律的明确肯定。着名的“人权三形态说”对此提供了说明:“从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再从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这是人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的基本形式。”〔2)有学者附和说,“将人权明确写入宪法,明确规定基本人权原则,更有利于保障人权……因此要使人权从‘应有的人权’到‘法有的人权’再到‘实有的人权’。”〔3)这种带有浓厚实证主义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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