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银行独立保函的法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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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究银行独立保函的法律理由银行独立保函的法律理由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银行独立保函的法律理由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银行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证人(反担保权人)之间成立反担保法律关系。当申请人在基础合同项下违约时,受益人根据独立保函向保证人提出索赔,而保证人依反担保函向指示行提出索赔。本文案例属于第二种类型。  独立保函法律特点主要有二:一是具有独立性,即非从属性,区别于传统担保合同。具体体现为,独立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不因基础合同的变更、解除或无基本案情  A公司在境外成立B公司,由B公司承包境外C投资局工

2、程项目。根据基础合同,A公司向D银行申请开立以C投资局为受益人、金额为1000万美元履约独立保函。2011年5月29日,D银行请境外E银行开立上述独立保函并向其出具独立反担保函。E银行与C投资局在独立保函中亦约定,该保函金额根据每次项目到期的接收证明,或该期每次发运的价值,或C投资局发给E银行的书面同意,而自动地、成比例地减少。但D银行在为E银行出具的反担保函中并未出现上述内容。  2012年5月18日,E银行向D银行请求支付1000万美元,并附C投资局给E银行的索赔函。A公司于2012年5月26日向D银行发函,称其已完成工程项

3、目70%的工作量,并已得到C投资局的确认,故其申请D银行为其减额至300万美元。D银行虽要求E银行对保函予以减额,但E银行坚持要求D银行全额付款。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D银行对外进行了1000万美元赔付。D银行多次向A公司发函请求其划款,但A公司未予履行。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委托合同及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A公司在与D银行建立的委托合同关系中,虽然未事先对URDG458(《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规则的适用作出选择,但双方在庭审期间对适用URDG458不持异议,故D银行在开立保函和保函对外赔付的过程

4、中应适用URDG458。独立保函中,不论基础合同的实际履行如何,也不论受益人是否实际履行了合同所赋予的义务,只要保证人在保函的有效期内收到了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保函条款约定的书面索赔即应立即付款,而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对抗受益人。因此,对A公司以D银行未按保函要求予以自动扣减并全额对外赔付、其后果应由D银行自行承担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A公司关于D银行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抗辩,缺乏事银行独立保函的法律理由由优秀站.提供,助您写好论文.实根据,亦不予支持。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

5、十一条之规定,判决:(1)A公司出具的《保函申请书》有效;(2)A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D银行偿付保函垫款1000万美元及利息。  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D银行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D银行开立保函的效力理由。一审法院关于A公司与D银行的委托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维持。又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D银行对外出具反担保函的行为属向境外受益人提供担保,应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才能生效。结合外汇管理部门核准D银行向外赔付的批件,

6、D银行对外开立保函的行为已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应属有效。  争议焦点之二是D银行涉及独立保函的主要义务的履行。  一是D银行向A公司的通知义务。(1)告知反担保函内容。D银行有义务将其与E银行间的反担保函内容特别是付款条件告知申请人A公司。A公司上诉称其申请开立的是独立保函而非反担保函,直至索赔才知晓反担保函内容。但根据A公司在两次展期申请书中均明确请求将反担保函展期,以及索赔发生后双方往来信函均提及反担保函而非独立保函。据此,应认定D银行履行了上述通知义务。(2)关于及时向A公司通知索赔事宜的义务。D银行向A公司发出《关于划付

7、保函项下资金的函》告知收到E银行的索偿通知并附有E银行的索偿电函,后A公司向D银行申请减额,故应认定D银行已履行了通知索赔事宜的义务。  二是D银行对E银行提交单据是否符合反担保函要求的审查义务。依照URDG458第二十条b款“反担保函下的任何索款请求都应该附一份书面声明,表明保证人已经收到了保函项下符合本条规定的索款请求”的规定,虽然E银行应向D银行提交载明“我行已收到保函项下符合第二十条a款规定的索款请求”的书面请求,但其将C投资局的索款请求和违约声明转交给D银行,足以表明其向D银行提交了符合保函要求的书面声明。C投资局向E

8、银行提交了符合担保函的单据,而D银行并无证据证明E银行参与或知晓受益人的欺诈,故其向E银行付款并无不当。A公司虽对C投资局提交的索款请求和违约声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确认,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是D银行能否为A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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