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诉裁量中的公共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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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萍:论公诉裁量中的公共利益衡量
作者:李玉萍 来源:《政法论丛》第1期2005年2月
 
  【内容摘要】公诉的性质、检察机关的职能决定了公共利益衡量是现代各国检察机关进行公诉裁量时应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共利益衡量的适用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刑事诉讼中的公共利益包括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以及被害人和被告人利益等因素,在进行公诉裁量时应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对各种利益进行衡量。我国的公诉裁量应体现和遵守公共利益原则。
  【关键词】公诉裁量 公共利益 衡量

  在国家追诉主义占主导地位的现

2、代刑事诉讼中,一国采用何种起诉政策,不仅直接影响到诉讼能否继续进行,而且最终影响到刑事立法和司法的目的能否得以实现。从当今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不仅在采用起诉便宜原则的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等,对嫌疑人的起诉与否可由检察官裁量决定,即使在传统上采用起诉法定原则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等,也允许检察官对构成犯罪的公诉案件享有一定的裁量权,而且这种裁量权的适用在实践中有扩大的趋势。
  公诉裁量权意味着检察机关有权对已经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案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起诉与否的决定。同其他权力一样,公诉裁量权也存在被误用或滥用的可能。为保障公诉裁量权的正确

3、行使,就必须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合理的公诉裁量制约机制既包括外部的因素,也包括内部的因素。所谓外部因素是指能够约束公诉裁量权的外部条件(如立法规定裁量权的适用范围)和外部制约方式及其程序(如当事人的申诉、准起诉程序等);内部因素则指检察机关是基于何种考虑才能做出起诉与否的决定(如基于刑事政策、特殊预防、诉讼经济等目的),它决定权力行使的界限。对于公诉裁量的外部制约因素我国学者已经进行了较为广泛而深入地探讨,而对于公诉裁量的内部制约因素,学者们则较少提及,立法上也没有明确规定,检察实践中对这一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做法。因此,本文拟主要探讨公诉裁量的内在制约因素

4、———公共利益原则,并就该原则的适用条件、公共利益的构成因素及其衡量问题进行初步研究,最后建议我国的公诉裁量应体现和遵守公共利益衡量原则。
  一、公共利益衡量是检察机关进行公诉裁量的基础和依据
  公诉是一种具有总体利益性质的诉讼,或者说,是一种公共利益性质的诉讼。①因而,无论各国采用哪种刑事起诉政策,公共利益都是影响公诉裁量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公共利益之所以成为公诉裁量的基础和依据首先在于检察机关的性质、公诉的职能以及利益最大化的诉讼目标;其次,当有罪必诉的刑事政策被起诉裁量政策替代后,公共利益原则的确立成为防止公诉裁量权误用

5、、滥用的一道有效的防线。
  (一)检察机关的性质、公诉的职能以及诉讼中的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了公共利益衡量是公诉机关进行公诉衡量的基础。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和公诉制度存在的基础就在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从公诉产生的基础来看,最初,犯罪只是被认为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因此应由个人进行追诉;后来,由于认识到犯罪除了直接侵犯被害人的利益外,还同时侵犯了国家利益,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而且由于犯罪日益复杂化,个人难以有效的追究,特别是对无直接被害人的犯罪,如果不确立公诉权,刑罚权必然难以实现,因此,为有效地追究犯罪,维护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公共福

6、利,国家承担起追诉、维护公共秩序与安全的职责,这样,就出现了纠问式诉讼。在这种诉讼模式下,由于控审合一,被告人仅是诉讼客体,因此诱发了诸如司法专横等弊端。为弥补早期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的不足,各国在刑事诉讼中确立了不告不理原则,由专门机关负责对犯罪提供诉讼。在进入现代民主社会以后,世界各国的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基于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追诉犯罪。因此,检察机关的公诉活动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准则,当存在追诉的公共利益时,就应对嫌疑人提起公诉,当不存在追诉犯罪的公共利益时,则不提起公诉。如英国前总检察长肖克罗斯曾讲过这样一句名言:“有犯罪嫌疑就必须起诉,这从来

7、就不是我们国家的方针,我希望今后也不是。在指导检察长工作的最初规则中就已规定,‘只有当罪行和犯罪时的情形具有这样一个特点———该案件的起诉符合公共利益,他才应该起诉’。公共利益仍然是我们应当考虑的首要问题。”②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154条中也规定:对于轻罪案件和某些具有特殊情节的案件,即使证据充分、具备起诉条件,但检察机关认为不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共利益,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共利益将与其他重大公共利益相抵触时,可以征得法院同意后决定不予追诉(轻罪)或直接决定不予追究(轻微罪)。③
(二)当公诉裁量成为现代各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现状或趋势后,公共利益衡量

8、既是检察机关行使公诉裁量权的基础,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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