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中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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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物权法中的“公共利益”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在法治社会中,一个讲诚信的政府,一定是信仰法律的政府。所以,诚信政府,必定首先是法治政府。一个讲求法治的政府,必须遵循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即惟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动用国家公权力去剥夺和限制私人的合法财产权利。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第1款就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关部门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不难看出,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的门槛就是“公共利益”。在物权法起草的过程中,由于对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以及类型列举未能凝聚足够的共识,立法机

2、关最终决定暂不就公共利益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但如何正确理解“公共利益”却是物权法实施过程中事关国计民生的大问题,也直接涉及到法官的法律适用,不可不察。  是否存在“公共利益”之争...论物权法中的“公共利益”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在法治社会中,一个讲诚信的政府,一定是信仰法律的政府。所以,诚信政府,必定首先是法治政府。一个讲求法治的政府,必须遵循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即惟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动用国家公权力去剥夺和限制私人的合法财产权利。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第1款就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关部门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

3、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不难看出,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的门槛就是“公共利益”。在物权法起草的过程中,由于对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以及类型列举未能凝聚足够的共识,立法机关最终决定暂不就公共利益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但如何正确理解“公共利益”却是物权法实施过程中事关国计民生的大问题,也直接涉及到法官的法律适用,不可不察。  是否存在“公共利益”之争...  且不论“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及其类型列举,单就是否存在“公共利益”,尚存有不小的争议。哈耶克就此曾作出过否定的回答。他是从论证社会正义概念的虚幻性入手否认了公共利益的存在。他论及"在我早年致力于对社会正义这个概念进行批判

4、的研究过程中,我始终都有一种无的放矢的感觉;最后,我试图像每个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所应当采取的做法那样,先想方设法把支撑,社会正义,这个理想的理据视作是正确的。只是在如此尝试以后,我才真正地意识到,社会正义,这个皇帝原来没有穿衣服;这就是说,社会正义,根本就是一个空洞无物,毫无意义的术语。……基于这种情况,我认为,仅仅指出那些试图实现,社会正义,的特定努力不会奏效这一点是远远不够的,所以我还必须对这样一个问题作出解释,即社会正义这个说法本身是毫无意义的,而且使用这种说法的人,如果不是愚昧,那就肯定是在欺骗。……但是必须指出的是,社会正义这个信念在当下所具有的普遍性,与人们在过去普遍相信巫术

5、或点金石的情形一样,都不能证明其目标的实在性。"被统称为社会法学派的学者明显不同意这一看法。但最早提出公法和私法划分的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在《学说汇纂》中根据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将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这就是法学史上著名的区分公法和私法的"利益说"。...以耶林为代表的利益法学派,又称新功利主义法学派,属于社会法学派的分支。他认为法律的支柱共有三个:即"我为我自己存在"、"世界为我存在"、"我为世界存在"。他从第一个前提中获取全部有关人的法律;从第二个前提中取得财产法。家庭法和义务法;从第三个前提中取得责任的概念。他认为,社会是一个至高无上的概念,并强调获取社会利益就是

6、法律的目的。庞德的法社会学理论延续并丰富了耶林的看法,他汲取了耶林的利益分类说,将利益分成个人、公共和社会利益三类,并进一步提出,"当今法学家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利益理论。某种法律制度要达到法律秩序的目的,就必须通过:(1)承认某些利益,包括个人、公共和社会利益;(2)规定各种界限,在这些界限之内,上述各种利益将得到法律的承认,并通过法律规范使之有效;(3)在法律规定的界限内努力保障这些已经得到承认的利益。"在庞德看来,法律的首要作用就是承认、协调或调整各种社会利益,以保障社会的和平与秩序。 因此"促使人们对法律进行哲学思考的需求有两个。其一,保障一般安全中至高无上的社会利益,即和平与

7、秩序的利益。这是法律产生的原因。他引导人们寻求某些规范人类行为的确定基础。这种规范应限制官员及平民的任意。其二,各种社会利益的压力,并根据一般安全的要求,协调各种利益,作出不断更新的妥协,因为日新月异的社会要求不断调整具体的社会秩序。"  如果追溯历史的话,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可以回溯到公元前5-6世纪的古希腊。古希腊特殊的城帮制度造就了一种"整体国家观"。与"整体国家观"相联系的是具有整体性和一致性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被视为一个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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