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对死亡赔偿金与生命权保护的探究

[法律资料]对死亡赔偿金与生命权保护的探究

ID:22987316

大小:81.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1-02

[法律资料]对死亡赔偿金与生命权保护的探究_第1页
[法律资料]对死亡赔偿金与生命权保护的探究_第2页
[法律资料]对死亡赔偿金与生命权保护的探究_第3页
[法律资料]对死亡赔偿金与生命权保护的探究_第4页
[法律资料]对死亡赔偿金与生命权保护的探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法律资料]对死亡赔偿金与生命权保护的探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对死亡赔偿金与生命权保护的探究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关于死亡赔偿金,目前学界达成了两点共识。  一是死亡赔偿金不是对受害者的损害赔偿。因为自然人遭受人身损害死亡后,其权利能力消失,法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因此死者不可能以权利主体资格主张死亡赔偿。二是“死亡赔偿金是对与受害者有关的一些人即近亲属的赔偿。”受害人的死亡,往往引起其近亲属财产上的损失,同时还引起精神上的痛苦,赔偿义务人对此应承担赔偿义务。  至于死亡赔偿金如何确定,学界有两种不同的学说。一为“扶养丧失说”,该说认为受害人的死亡,导致其生前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失去了生活来源,间接受到了损害,据此应获得赔偿。二为“继承丧失

2、说”,该说认为受害人死亡后,失去了在未来获取更多财产的机会,间接减少了其继承人在未来本应继承到的财产的数额,此损失应获得赔偿。依前说,则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易于计算,也容易为赔偿义务人所接受,但数额偏低,对间接受害人不利。  依后说,由于“继承丧失”太抽象,不易于计算,需要立法者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立一个可行的统一标准。  无论采“抚养丧失说”还是“继承丧失说”,死亡赔偿金实质上都是对财产损失的赔偿。“依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大法官的见解,法释[200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死亡赔偿金确立为收入赔偿损失,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法释[

3、2003]206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亦可认为死亡赔偿金为“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把死亡赔偿金界定为财产损害赔偿具有实践上的意义,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受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如果把死亡赔偿金界定为精神赔偿抚慰金,则间接受害人将不能获得死亡赔偿金,对间接受害人非常不利。反之,则更利于弥补间接受害人的损失。  受害人的死亡,对其近亲属来说不仅是财产上的损失,同时还有精神上的损害,为此,法释[2003]20号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4、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法释[20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的精神抚慰金。”法释[2001]7号规定的“死亡赔偿金”与法释[2003]20号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是同一种责任形式吗?  笔者认为,这是两个不同的赔偿形式。法释[2003]20号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是对间接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赔偿,此如上已述。而法释[2001]7号规定的死亡赔偿金为对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依法释[2003]20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5、前款规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其中“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就包括死亡赔偿金,而“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法释[2001]7号规定的死亡赔偿金。  为此,笔者认为此“死亡赔偿金”非彼死亡赔偿金,它们不是同一概念。然而,由于此二“死亡赔偿金”均依法释[2003]206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有些学者把此两不同的概念混同了,而笼统地说“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忽视了死亡赔偿金在立法中首先是对间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的赔偿这一性质。  二、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在理论上有两种赔偿标

6、准学说,一是“差额赔偿说”,二是“定额赔偿说”。前说认为损害为财产或其他利益于事故发生与不发生的情况下的差额,以受害人发生损害后费用的增加和财产的减少为依据。后说于1960年代末由日本民法学者西原道雄提出,此说从“人人平等”的原则出发,不考虑具体受害人的个人损失,为损害赔偿固定标准。“差额赔偿说”完全以财产的实际损失作为确立赔偿金的标准,具体个人之间的差额往往很大,不利于体现法律对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  “定额赔偿说”从某种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公正性,但又有悖民法的损害赔偿理论。  法释[2003]20号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采何种学说,有学者认为是“定额赔偿说”“,即设置有固定的赔偿

7、标准和期限。”但笔者认为,法释[2003]20号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并非单纯采“定额赔偿说”,而是某种意义上的“差额赔偿说”和“定额赔偿说”结合的折衷说。依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无论是对城镇居民还是对农村居民,都以人均年收入的20倍为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这采纳了“定额赔偿说”。但由于各地人均年收入存在差异,以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有很大差距,依人均年收入为基点计算死亡赔偿金,区域间、城乡间差额巨大,实乃采了“差额赔偿说”,只不过这种差额针对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