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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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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死亡赔偿金法律问题的综合分析探讨死亡赔偿金是指非法行为致人死亡而产生的经济赔偿。我国当前对死亡赔偿金的立法及赔偿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引起了人们对生命价值的讨论以及对司法公正和法律平等的质疑。本文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意义出发,深入探讨其定性定量的标准,进而对现有模式进行分析,提出改善建议。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法律性质计算标准同命不同价 简介:刘军,山西宏瑞律师事务所。 :D920.4:A:1009-0592(2011)12-114-01 2005年重庆市一起车祸中,同样遭遇到死亡的三个少女因城乡户籍的不同,得到了相差4倍之多的赔偿金额差异,这引发了全民对“同命
2、不同价”的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合理性的讨论。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并于2010年7月1日施行,其中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项条款算是对“命价”问题争论的部分回应,然而争议是否已有答案,社会公平是否就此体现,仍未有定论。笔者试图就死亡赔偿金的相关法律问题加以探讨,给出合理建议。 一、死亡赔偿金制度的法理分析 (一)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 死亡赔偿金于死者生命权的被侵害,但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规定并不明确,司法解释说法不一,当前包括几种学说:一是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受
3、害者死亡导致收入损失的经济赔偿,其中又分为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二是认为这是对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理解为生命权赔偿金或抚慰金;还有人认为这是对侵害生命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金。我国当前的死亡赔偿金定性,偏重于经济赔偿中的继承丧失说,也就是对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继承人未来可期待利益损失的物质补偿。 (二)死亡赔偿金的模式标准 依据死亡赔偿金的基本定性,可以将死亡赔偿金定义为“收入损失赔偿金”,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赔偿标准,即“差额赔偿”和“定型化赔偿”。前者的计算依据在于死者个人收入状况和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后者则仅从损害赔偿的社会公正性出发,确定固定赔偿标准。之
4、前多为大众所诟病的“同命不同价”行为正是遵循了“差额赔偿”的原则,考虑到受害者户籍、收入等差异因素来实施差别化处理,其立法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而《侵权责任法》的最新条文则倾向于“定型化赔偿”的思路,试图对社会公正平等概念加以强调。 二、对死亡赔偿金制度缺陷的思考 (一)立法与司法有失明确统一 在死亡赔偿金的司法解释上,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都不能完整地对死亡赔偿金及其标准加以明确阐述,对死亡赔偿金的法律定性和计算标准也缺乏统一指导。法院和法官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属性把握不准,对赔偿支付对象不明确
5、,,导致执法判决各行其是,严重地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法律平等与“同命不同价”的矛盾 一直以来,“同命不同价”现象被认为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然而笔者认为,法律不能使平等成为绝对、理想化的常态,个体差异应被正视。在生命权这一人类至高权力受到侵害的同时,我们要理智地审视生命本身与死亡导致经济损失的区别,并正确地理解死亡赔偿金的法律属性。在这种指导思想下,要斟酌情与理的结合,尊重法律的逻辑性和公众的价值观,在合理化差异与统一化态度的天平上选取一个平衡点。 三、死亡赔偿金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明确赔偿对象和分割办法 依据继承丧失说,死亡赔
6、偿金的给付可参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处理,考虑不同身份继承人的劳动能力、工作收入等情况、依据受害人的年龄、婚配情况考虑继承者与死者感情亲密度等状况酌情进行分割,并注意保护弱势群体利益。 (二)统一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 当前亟需出台全国人大统一立法的最高司法条文,尽快明确死亡赔偿金赔偿性质,建立完整统一的损害赔偿体系制度,并以之作为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在非法致死案件中经济裁决的司法依据。在司法定性上,应定性为对受害人近亲属的财产损失赔偿,保证立法的权威和实施的统一。 (三)物质与精神双重赔偿结合 在死亡赔偿金的命名下,应对物质与精神损害的区分并提高精神损害赔偿的比重
7、,在尊重个体差异性的基础上重视生命权的平等。在损害赔偿标准上,宜更多地考虑社会影响和损失程度,来确定精神赔偿金额,进而削弱在物质赔偿部分中受害者个体差异导致的赔偿数额梯度,使得赔偿总金额相对地趋向于“同命同价”,进而缓和民意,体现法律的公正合理。 (四)建立国家补偿抚慰制度 我国现在正在倡导在刑法领域建立国家补偿制度,主要是为了弥补受到刑事犯罪侵害而无法获得民事赔偿的受害人损失,由国家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项法律的法理基础在于国家责任说,即国家有义务保护公民的生民权,并有责任对被侵害者加以抚慰,进一步凸显生命至上、人人平等的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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