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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电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江苏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浅谈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姓名:学号:指导教师:教学点:赵畅1332001260689滕伟徐州电大睢宁分校2015年5月08日序论(3)一、死亡赔偿金的立法沿革(3-5)二、界定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体及赔偿权利人(5-6)三、死亡赔偿金数额的确定(6-7)四、确定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7-8)(一)平均分割原则(刀(二)综合平衡合理分割原则(刀(三)对非近亲属的特别处理(7-8)五、死亡赔偿金分配中涉及的问题(8-9)(一)死者生前的债权人对死亡赔偿金有无求偿权(8)(二)死亡赔
2、偿金获得者应否对死者债务承担责任(8-9)(三)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死者遗产(9)(9-10)浅谈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李东阳[摘要]:近年来,死者的近亲属间因死亡赔偿金的分割纠纷越来越多,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方法或原则,在立法上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各司法解释也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在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本文试着通过对死亡赔偿金分配的权利主体及分配原则分析,从而为理论上和实践中进一步明确解决此类问题作一些探讨。[关键词]:死亡赔偿金权利主体分配近年来外出务工人员之伤亡时有发牛,用工方向死者近亲属赔偿损失时,一般是与死者近亲属私下协商解决
3、,就赔偿内容只达成一个概括性协议,赔偿总金额为20万、30万不等。死者的近亲屈们就该笔赔偿费的分配问题常常闹纠纷。原因在于死亡赔偿金分割的标准的立法不明确,从而导致很多人参与讨论死亡赔偿金的分割问题,形成了对该类问题的百家争鸣。笔者于文中就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提出自己的见解,为在司法实践中解决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案件提供参考。一、死亡赔偿金的立法沿革在我国不同的阶段和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对涉及死亡赔偿内容的概念并不一致。有的叫“死亡抚恤金”、有的叫“死亡补偿费”,有的叫“死亡赔偿金”。1992年国务院制定颁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首次在立法上明
4、确了死亡赔偿金的概念。其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十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均有相关规定。虽然以上法律法规中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用语比较混乱,标准不一,但其均是对于死者死亡的救济途径,应划入死亡赔偿金的范畴。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批复》中,肯定了在被害人死亡情况下的抚恤费用,包括一定的抚养费用,确认了具有抚养的性质,其实质的“冃的是解决受害人死亡造成的对家庭今后经济收入的影响”⑴。1
5、965年最高法院的(65)法研字第15号和公安部办公厅的(65)公字第434号文件中指出:“关于交通事故死亡后的家属生活补助问题……肇事单位给家属经济上的补偿是表示对死者负责,也是精神上的安慰……。”该文件明确了对死者家属的补偿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双重性质。1992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死亡补偿费”,第37条规定/……(A)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
6、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I•六周岁的人抚养到I•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扶养五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关于死亡赔偿费的规定对于其性质没有涉及明确表示,但是可以推定应当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另外,其定额的化的计算方式,也标明其具有“财产丧失补偿”财产从补偿和抚恤问题的。1994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2000年的《产品质量法》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均没
7、有涉及。2001年3月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文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致人死亡时的死亡赔偿金,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精神抚慰的性质,这也是我国立法关于死亡赔偿金性质的唯一确定性规定,但也因此带来了关于“死亡赔偿金”性质判定的冲突。《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
8、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2003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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