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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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111211107李兴勇〖摘要〗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作为公民生命权的一种财产性救赎制度,一方面保护了公民的权益,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各方面的国情导致该制度在某些方面存在很大缺陷,结果是在司法实践中同命不同价和社会对公民生命的藐视,有时甚至导致生命的被践踏。我们更多的是寄希望与我国法学实践者和研究者们尽快的完善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关键词〗死亡赔偿金缺陷思考死亡赔偿金,是指一个生命因受到非法侵害而死亡时法律要求侵害人以货币形式予以赔偿。我国在不同时期对死亡赔偿金有不同的称谓,如死亡补偿费、死亡抚慰金等,基于现行法律通行的称谓,可称之为死

2、亡赔偿金。以下是从不同方面浅谈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一、确立赔偿标准的基本原则每项制度和法律在制定之前都要有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法律的灵魂和指导思想,没有基本原则的统帅,法律不仅可能成为一盘散沙而且还可能被不同的立法者随心所欲的操纵。在制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之前也要有个基本原则,这个基本原则涵盖着赔偿金所涉及的各方面的利益,体现着各方面利益的地位以及他们的博弈。(一)平等的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指对不同身份、地区、年龄、收入的死者其死亡赔偿金不应相差过大。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不能否认,侵权人的手段、方式、场所的不同对死者家属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打

3、击程度不一,但这种程度我们无法用客观的标准去衡量,而且在死者家属的精神痛苦中亲人的死亡所带来的伤痛应是主要的。因此,即使不同死者在诸多方面存在不同,其死亡赔偿金也不应相差悬殊。同时,过于悬殊的死亡赔偿金已经在社会上受到了?同价不同命呼声的声讨,虽然我们说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生命的价格,但是其间接地体现了生命的意义,因为死者家属的精神痛苦即潜藏着对生命的关爱和尊重。从这个角度上说,对生命的尊重应该具有平等性。(二)合理的原则平等不等于绝对的相等,而是应该允许不同死者赔偿金,2009年之间存在合理化的差异。人的差异有很多种,有性别差异、年龄差异、民族差异、地区

4、差异、健康差异、收入差异、职业差异等。所谓的合理化差异与个体的主观努力程度无关也不应是死者的个体性差异,因为这个标准是普遍适用的,其针对的是所有人而不是单独个体。从死亡赔偿金的历史渊源和现实状况来看,影响赔偿金数额的一个主要的客观因素是死者的地区差异。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差异比较大,不因地制宜地考虑赔偿问题,赔偿很难达到合理的标准,因为合理不是绝对的,它只能是在一定环境下的相对合理,而这个环境就是我们的生活环境。(三)公平的原则V此处的公平是指在赔偿人与受偿人(一般是死者家属)之间要实现利益的平衡。诚然,受偿人因亲人的丧命承受了巨大的精神损害,但由于精神损害

5、本身具有主观性,外人无法判断和衡量其程度,因此我们很难用一个科学的公式计算出弥补精神损害的数额。为了便于立法的操作和赔偿的执行,对受偿人我们只能给予在一般人的能力承受范围内的赔偿金额。超过一般人的能力承受范围的赔偿对于受偿人而言可能只是一张白条,因为赔偿人没有能力执行,对于赔偿人来说,过重的经济负担可能会导致其生活的严重困难,甚至危及生存,这对其家庭和社会都是不利的。二、死亡赔偿金制度的法理分析死亡赔偿金作为对生命受到侵害时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其赔偿对象、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等问题亟待从法理上予以厘清。(一)赔偿什么:死亡赔偿金性质分析死亡赔偿金是因不法侵

6、害他人生命依法应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但其性质如何?即死亡赔偿金是对逝者生命本身的赔偿?还是对因一个生命逝去应增加而未增加的财产的赔偿?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还是物质损失赔偿?等等,立法对此无明确规定,理论上仍存争议。第一,精神抚慰说。该学说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因死亡发生而造成的精神痛苦的赔偿,故称之为抚慰金。该观点认为,给受害人金钱赔偿,使受害人在经济上获得利益,有助于受害人克服其精神的损害,死亡赔偿金是对因受害人死亡而产生的精神损害的赔偿。第二,逸失利益说。该说认为,死亡赔偿分为积极损失赔偿和消极损失赔偿,前者是指现实中受害人已经支付的费用,主要

7、包括医疗费用、丧葬费用以及交通费等。在比较法上后者也称逸失利益,是受害人应增加而未增加的财产,属于可期待利益,而非现实利益的减损。此种损失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被扶养人生活费;一是应当取得但由于受害人提前死亡未取得的遗产损失。有学者认为,死亡赔偿金就是一种对损失利益的赔偿,基于此观点,学界又有不同的观点。(1)扶养丧失说。该说认为,由于被害人死亡,导致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因此丧失了生活来源,这种损害应当由赔偿义务人加以赔偿,赔偿的范围是被扶养人在被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获得的或者有权获得的扶养费的份额。目前,德国、英国、美国采此种观点。(2)

8、继承丧失说。该说认为,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导致死者所失利益,应为死者在正常的余命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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