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医患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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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析医患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医患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医患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消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在新医改的时代大背景下,正确处理医患关系不仅关乎社会和谐,还关乎新医改的成败。本文着重从医患关系性质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关系主体分别是消费者和经营者,医患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而基于患者的弱势地位应以《消法》给予医患合同和医疗侵权以倾斜性保护。  关键词医患关系医患合同医患侵权  简介:李豪飞,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2、。  1009-0592(2011)05-044-02    一、理由的提出  笔者先以一则真实的案件判决结果引起对本文的论述。案件事实和判决如下:豍  2009年9月26日上午11时,四川省绵阳市市民周先生的妻子出现临产症状,被送往当地某妇幼医院,经医生护理,周妻疼痛等症状得到缓解。当天下午4时,周妻咳嗽不止,医生为其开出止咳糖浆。次日凌晨6时,周妻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后被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据周先生的人彭华均介绍,事发后,她代表患方和医院就赔偿理由先后协商4次,均无结果。医院提出按《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解决此事;患方提出按《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理由的解释》解决纠纷,要求医院在其提出的赔偿方案基础上增加约12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引起争论的根源在于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出台的《通知》中确立的二元化解决方案,即: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条例》,不构成的则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  二、医患关系性质之辨——《消法》适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一)从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看,医患

4、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梁慧星教授认为,“医患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故应受民法调整”豎,并由此延伸,认为医疗纠纷应受《消法》调整。这种观点不光在理论上得到了大部分学者的认同,而且在实践中也得到了充分的运用。很多省份通过了地方立法,明确规定“医疗纠纷应适用《消法》调整”。诸如《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11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16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25条、第26条都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尽管如此

5、,仍有不少学者对此持否定态度。张赞宁教授认为,“民事法律关系须具备三个基本特征.一是主体平等;二是双方自愿;三是等价有偿。这三个特征已明文写入了《民法通则》第2条与第3条规定之中。这三个特征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特征均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豏。由此,张赞宁教授提出了“医事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体系。医患关系不应由民法调整而应由医事法调整,医事法不调整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调整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只调整斜向的医事法律关系”豐。应当说,张赞宁教授急于为医事法正名的行为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法律体系的完备

6、不在于法律体系有多庞大而在于各个法律体系之间分工合理相互协调,如果出现一种法律关系就成立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那必将使法律体系失去她应有的作用。再者,医患合同的特殊性赋予医生强制缔约的义务,“所谓强制缔约,即相对人的要约,非有正当理由承诺人不得拒绝承诺”豑,“强制缔约实际上也就是给当事人施加必须缔结某种合同的义务。”豒王泽鉴先生也认为,“一部契约的自由史,就是契约如何受限制,经由醇化,而推动实践契约正义的记录。”豓由此可见,医患合同作为消费合同的一种,其对医方的强制性和限制性义务并不能否定合同的

7、自愿性原则。医患双方的平等体现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而不是社会地位上的平等,尽管患者由于知识和能力处于弱势地位,但是医患双方在法律人格上无尊卑之别,二者形式上是平等的。正因为形式上平等而实质上不平等,才需要《消法》给与患者倾斜性保护,达到经济法所追求的实质正义。医患双方基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产生的侵权关系也理所当然受侵权法的调整。  (二)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看,医疗机构是经营者,患者是消费者  反对者之所以认为医院不是经营者,是基于医院不具备经营者“营利性医患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

8、提供,.”的特征。而从法条字面解释来看,营利性并不是判断是否是经营者的标准。从《消法》的历史来看,它诞生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初期,当时受计划经济体制的深刻影响,公费医疗占全民医疗的主体,立法没有将医疗服务纳入《消法》,是可以理解的。再者,“《消法》是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具有宣言性质的法律,不可能穷尽列举所有的服务项目”豔。但是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公立医院的收费制度、人事制度以及管理制度日渐向私立医院的方向发展,以往依靠国家财政补贴的公立医院越来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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