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行民交叉案件若干法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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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谈行民交叉案件若干法律理由简谈行民交叉案件若干法律理由导读:很难圆满地解决所有行民交叉案件。  (一)理论研究层面。  在关于如何处理行民交叉案件的讨论上,学界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学者们对于该理由的性质也纷纷从不同角度提出自己的策略,比如有的行民交叉案件若干法律理由由..收集整理提供,如需论文可联系我们.学者认为,应直接采取修改法律的形式完善相摘要随着法律生活的复杂性加剧以及现代社会行政权扩张,行政权介入和渗透民事经济活动领域的情形不在少数,在我国当下审判实践中,行政与民事纠纷相互关联交叉的情形较为普遍,并出现多样化的解决方案。本文对行民交叉案件理论层面及实践层面的梳理研究,并比较借鉴域外

2、经验,利用现行制度有利资源的同时,以期探寻适合处理我国行民交叉案件的路径。  关键词行民交叉关联审理策略  :A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作为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通常情况下相互独立,分别由行政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各自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进行。然而随着法律生活的复杂性加剧以及现代社会行政权的扩张,在我国当下的审判实践中,行政与民事纠纷相互关联交织的情形较为普遍,行民交叉案件呈逐年增长趋势。  一、行民交叉案件目前状况分析  常见的行民交叉案件的情形如在行政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经常涉及到民事行为的效力理由,又如由民事审判庭审理民事案件的同时经常涉及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认定理由。我国目前关于行民交

3、叉案件的处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事诉讼法》第136条:“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理由的解释》(以下称《若干解释》)第51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案件的审判必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第61条:“被告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做出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然而这些原则性规定并不足以解决实践中纷繁复杂的行民交叉案件,所以在我国当下的审判实践中,可能单纯地依靠某一种诉讼制度很难圆

4、满地解决所有行民交叉案件。  (一)理论研究层面。  在关于如何处理行民交叉案件的讨论上,学界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学者们对于该理由的性质也纷纷从不同角度提出自己的策略,比如有的行民交叉案件若干法律理由由..收集整理提供,如需论文可联系我们.学者认为,应直接采取修改法律的形式完善相应的行政、民事法规范,明确规定法院对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合并审理的权力配置机制,同时授权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细化具体程序理由。①有学者认为,应从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当事人方面分别提出策略,认为应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内部审理此类案件的行政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的协调制度。②另外,理论界有较多的从具体操作角度探讨行政

5、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行性的观点,当然也有倾向于建立和完善行民平行诉讼制度的观点。  (二)法院实践层面。  实践中,各地人民法院大量的民事审判都与具体行政行为产生关联。大量的行民交叉案件主要由行政登记行为(如工商登记、房屋登记、婚姻登记)、行政许可行为等引发。笔者仅以工商登记行民交叉案件为例整理发现,其中所涉及的行政行为多为设立登记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变更登记行为(如住所地变更)、注册登记行为(如商标注册);所涉及民事行为主要集中在股权转让纠纷、商标侵权、专利侵权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根据实践中的审判情形,将各地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在处理行民交叉案件上的做法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对

6、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予审查,直接援用进行裁判。  实践中,有的法院规避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实际上接受行政行为的约束,而直接根据案件事实和民事法律作出裁判。比如一些在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责任认定中,法院经常采取这样的做法。而该种做法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如果行政决定本身是错误的,而民事判决将错就错,不仅使得当事人权利得不到应有的救济,日后若相关行政决定被推翻,民事诉讼又得重来,也严重损害了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对当事人以及法院来说都增加了诉累,导致诉讼资源的浪费。  2、中止民事诉讼的审理,由行政庭解决行政行为的效力。  这是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做法,即当作为民事诉讼先决理由

7、的行政行为的效力处于争议状态,须对其合法性与否作出认定时,民事审判庭中止了民事诉讼程序,待行政行为的效力理由解决之后,再恢复民事诉讼。这种做法主要是基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能由行政审判庭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才能解决,而民事审判庭无权审理行政案件,不能在民事裁判中宣告或者认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更加不能变更、撤销行政行为。这种审理方式虽然在实践中比较流行,但也是有其弊端的,诉讼进程的拖延甚至反复就是司法实践中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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