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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30
《行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探析研究与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行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探析 李银霞 一、案例与问题的提出 案例1:居民刘建森因建房影响了邻居李海居住的通行和采光。李海诉至法院请求刘建森停止侵害,排除妨害。但在庭审中刘建森却说自己是按规划建房,持有政府颁发的准建证,本来有理的李海却因举证面临败诉,无奈又另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准建证。 案例2:1995年,河南省唐河县乡镇企业局培训学校将学校大门口的一间门面房出售给雷庆山(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1996年雷庆山将该房转让给李学斌(亦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由李学斌使用至今。2006年唐河县房产开发管理局在进行房屋普查登记时,将李学
2、斌使用的房屋登记在蓝天幼儿园名下,并颁发了产权证。李学斌认为房管局的颁证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在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直接影响到房管局发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要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就必须确认房屋买卖契约无效,而审查房屋买卖契约的合同效力,只能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法律规定进行。 司法实践中,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普遍存在。但行政和民事两次诉讼不仅增加诉讼成本,还易使当事人陷入诉累,行政庭与民庭分别审理同一当事人的诉求,又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笔者在此对行民交叉案件如何选择审理模式进行一些法律思考和分析。 二、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处理方式之我见
3、 所谓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是指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因在法律事实上相互联系,在处理上分为因果或者互为前提、相互影响的案件。 如何处理行政与民事争议相互交叉的案件,行政诉讼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解决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的主要法律程序依据。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
4、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规定了法院可以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民事争议。对于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选择什么程序来解决,目前大致存在三种观点: 一是分案审理。就是对于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由人民法院不同审判组织依据不同的诉讼程序对相互关联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别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动。此种情况在实践中需要考虑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孰先孰后、哪个中止哪个先行的问题。大致有两种主张:“先行后民”和“先民后行”,即先中止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待相关民事诉讼或行政
5、诉讼终审后,再恢复行政或者民事诉讼程序。 二是一并审理。就是对于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中一种案件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同一审判组织依据不同的诉讼程序对相互关联的另一种案件,一并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动。例如实践中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就属此种情形。 三是并行审理。就是对于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结束时不会引起矛盾,也不会产生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的因果关系,由人民法院不同审判组织依据不同的诉讼程序同时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动。 在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日益增多的情况下,究竟如何解决和协调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是分别进行还是合并进行,成为了
6、理论界、实务界探讨的热点问题,也成了法院内部争议、需要解决、必须解决的问题。笔者所在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初步确立了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协调处理机制: (一)在尊重当事人的基础上进行立案指导 法院在受理案件时,通过询问当事人,充分了解当事人诉讼的真实意图,然后告知当事人不同的救济途径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最后由当事人选择相关的诉讼程序。 (二)根据两种争议联系的紧密程度确定审理模式 当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案件事实认定上互不影响时,实行“民行独立”。这样既可以提高审判效率,又可以保障两种诉讼互不干涉妨碍。 当行政诉讼的事实认定直接影响民事结果时,
7、应根据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公定力分别予以处理:(1)对已存在公定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实行“民行独立”。民事审判庭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来源的真实性和形式的规范性进行审查。如果表现形式的书证系伪造或不具备法定形式要求,就不予采信,而是直接根据其他证据解决民事争议。案件判决后如果认为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则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除非民事当事人自愿申请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否则法院不得随意妨碍行政权的正当效力。(2)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形式上的瑕疵或者不具有公定力时,实行“先行后民”。 当民事事实认定直接影响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时,实行“先民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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