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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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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公信力论文“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司法是法律实施的主要形式之一,同理也需要被信任。"法者,天下之度量。"如果司法不被信任,那么危及的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存废,而且危及天下稳定,影响政权兴衰。党的十八大明确将司法公信力的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内容,把司法公信力建设提高到了治国理政的至高位置,意义深远。当下的中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多重矛盾叠加期,依法治理已成为普遍要求和必然途径。然而,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广受垢病。一方面人民法院及时妥善处理了庞大的还在不断快速增长的纠纷,并不断地加强自身建设;另一方面
2、,司法公信力却不升反降,"信访不信法"愈演愈烈,以至于有人认为人民法院这一以化解社会矛盾为己任的国家机构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何以出现这种二律背反现象?学术界和实务界都作了许多研究,在众多的理论著作和实证研究成果中,我们发现,大部分是以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和构成要素为研宄对象,抑或关注于案件质量、审判效率和效果等评估分析,也有提出应以法社会学和统计学为共同基础的体系分析。那么司法公信力的最主要评价标准是什么呢?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指出:"所谓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权凭借自身的信用而获得公众信任的程度,这是一种具有信用和信任
3、双重维度,既能够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够引起普遍尊重的共性力量。"这一重要论断,揭示了司法公信的基本内涵,即:从权力运行层面看,它是司法权在运行过程中以其主体、程序、功能和结果等承载的获得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从受众心理层面看,它是民众对司法主体、司法程序、运作过程以及对司法裁判的尊重、认同以及服从的普遍性群体意识。司法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无论从何种角度考量,社会公众作为产品感受者应当是司法公信力的唯一评价主体,谈问题须从问题感受者的真切心理出发。20xx年,一些国家的法院和司法研究机构共同制定的《卓越法院国际评价标准》认为,总的来说,公众
4、对于司法的高度信任和信心是法院工作成功的最终标志。应当系统地评估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水平。面对这个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身为司法工作者,司法公信力是否真的己成危机、程度如何、原因何在?我们不应人云亦云,更需实证分析和冷静思考。海安法院课题组基于这样的认识,设计了专门的调查问卷,从公众对海安法院工作及其审判过程的了解程度、了解渠道、内心顾虑、选择方式以及对法官、对司法运行的内心感受等角度,向海安本地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企业管理层、工人、乡村干部、农民、法律从业者、学生等不同社会群体发放调查问卷500份,收回有效问卷438份。从中分析影
5、响公众对司法公信力评价的因素,以期有的放矢寻求有效措施。调查结果及其分析收回的438份问卷中,公务员身份的97份,事业人员50份,企业管理层102份,工人46份,乡村干部26人,农民29份,法律从业者49份,学生25份,其他14份。经过整理分析相关数据,我们能够从中得出一些有依据的看法。司法公信力堪忧但公众对司法的信心依然存在调查显示,对是否相信法院会作出公正处理的问题,仅有%的被调查者表示完全相信,比较相信的占%,信心不足的占%,不相信的占%。显然,不足半数的信任率令公信力难言满意。但应当看到,不相信司法公正的也是绝对的少数,近半数
6、被调查者处于矛盾评价之中。令人欣慰的是有高达%的被调查者相信法官是能够做到公正审判的,有%的被调查者选择到法院以诉讼方式处理纠纷。数据说明,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愿景还是充满期待的。通过调查我们还发现,对于不能公正审判的原因,只有%的被调查人认为法官能力不足,而认为法官受人情、金钱影响的占%,认为体制机制存在缺失的占%,认为受司法外部环境制约的占%。表明社会公众对于司法不公问题的认识,并非局限于对法院工作的感知,同时包含了对司法环境现状的理性认识。提示我们,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信力建设己经意识到不仅需要人民法院强化自身需要,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
7、努力。有%的被调查者认为独立审判是确保公正司法的最重要因素,而且较大幅度超出了严惩腐败%以及控制自由裁量%的选项。我们可以这样说:时下的司法公信力确实相对不足,其原因是多层面的,但情况并非那样的"糟",社会公众对公正司法期待依旧。社会公众对司法运行过程了解不多调研结果显示,只有不到20%的被调查对象非常了解法院工作以及案件审判、执行过程,而这其中,法律从业者又占了相当比例,如果去除这部分,仅就其他非法律人士而言只有%非常了解。超过半数的被调查者不太了解和完全不了解,即使是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律从业者中也只是%的人认为对案件审理、执行过程非
8、常了解,比例并不突出。在是否清楚法院判决结果由谁决定的问题上,%的被调查对象选择清楚,%的选择不清楚。其中,选择清楚的被调查对象中,认为判决结果由承办法官决定的为%,由合议庭决定的为%,由庭长决定的为%,由分管院长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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