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与司法公信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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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判监督与司法公信论文题目:关于民事再审程序实现司法公信途径的讨论姓名: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年**月**日摘要现代社会中的司法承载着树立法律权威、实现社会正义这一神圣使命,而只有具有公信力的司法才能很好地完成这一任务。司法公信力是司法的生命之本,体现了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的心理模态以及人民对司法的认同和信仰的程度。但是近年来社会上“涉法上访”洪峰高居不下,“缠诉缠访”现象不断出现、“暴力抗法”事件层出不穷,“执行难”的问题长期困扰着各地法院,种种现象均表明我国社会司法公信力的严重不足

2、。这些都不能不让我们去反思:究竟是什么导致了我国司法权威的丧失?该如何发挥司法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中的重要作用?又该如何增强司法公信力、重塑司法权威?我们可以发掘这些现象后面更深层次的原因,通过分析我国再审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信访制度的弊端,可以得到:过于宽泛的再审制度,使得司法失去了终局的效力;错案追究制度,使得法官无法以平常心去面对复杂的法律事务,影响了案件裁判的质量;对信访制度的不舍不弃,政法总不得分离,司法独立离我们越来越远,司法几乎成为了立法的附庸。关键词

3、: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再审制度立法引言有一种力量,它可以让当事人心平气和地接受法院的裁判;有一种力量,它可以让每一位到法院的人产生敬仰。有一种力量,它可以让当事人抛弃怀疑和指责。这种力量就是司法公信力。什么是司法公信力?它是对司法的一种价值分析,是一定社会的司法机构通过其职权活动使国家司法在整个社会生活当中所建立起来的一种公共信用,是指社会公众普遍地对司法权的运行以及运行结果具有信任和心理认同感,并对该结果自觉服从、尊重的一种状态和社会现象。它标志着司法具有很高的权威并为人民所信仰。所以说,司法公信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司

4、法是否能够有效运作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尺。1、我国的再审立案审查制度再审立案审查制度是人民法院对已经作出司法裁判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决定是否再审的一种审判活动,即再审的立案过程。再审立案的审查不仅仅是一个程序性立案审查的过程,同时,由于启动再审要涉及到生效裁判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法官操守五个方面,审查过程加入了审查决定者的价值判断,是适用法律和解释法律的过程,因而,再审立案的审查也是一个对原有裁判文书进行实质审查的过程。但是,深入分析我们当前的再审制度就会发现

5、它有许多的不完善的地方,也就是因为这些不完善,使得我国的司法裁判的既判力不能得到有效维护,降低了司法公信力,损害了司法权威。由于刑事的再审一般都是有利于被告人的,使其有理由认为被告人是无罪的或者应当减轻刑罚的,这种再审是应该被提起的。而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其程序和条件的限制规定是非常严格的,一般不应轻易被启动。1.1再审立案审查标准的不明确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立案的标准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其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3)原判

6、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的。从以上的规定来看,其中的第(3)、第(5)就保证司法公正而言,这样规定是勿庸置疑,但是这种规定过于原则、宽泛和不确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立案庭、审监庭的分工中这样规定,立案庭立案审查到可能有错误,就可再审立案;审监庭则要审查到是否确有错误,并且确有必须改判的错误才能改判。如果再审的立案审查只遵循“可能有错误”这样一个带有强烈主观性判断的标准,那么再审事由则变得愈

7、加模糊,在貌似合法的表面下,隐藏着的是对法律的任意解释和适用,法律之外的价值判断在起着主导和决定性的作用。这种法律的模糊规定给了那些居心不良的人钻法律空子的空间和可能,成为了他们达到其不法目的的工具。由此所导致的结果是,“在整个国家机构中,法院处理纠纷的程序是最严密、最完善、最科学、最公开的,但依此程序作出的裁判却被有些人认为是最错误、最不公开、最受质疑的”。因而对再审立案审查标准严格及确定性规定显得尤为必要。1.2再审立案时间的无限制性。我国法律基本上对再审立案的时间没有规定,虽然说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

8、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但是由于法律对法院和检察院依职权引发的再审程序没有时间规定,因而该条对当事人的时效规定也几乎等同虚设。因为宪法规定当事人所享有的申诉权是不受时间限制的,故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不断地上访、申诉等其他途径来启动再审程序。比如通过法院申诉复查,由法院自行提起或者由上级法院指令再审;还可以通过去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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