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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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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司法公信力的属性的论文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质言之,司法公信力一方面体现为民众对司法的充分信任与尊重,包括对司法主体的充分信任与尊敬,对司法过程的充分信赖与认同,对司法裁判的自觉服从与执行;另一方面则体现为法律在整个社会的权威与尊严已经树立,广大民众对法律持有十足的信心,公民的法律信仰包括司法信仰得到空前的加强。〔1〕可见,司法公信力不仅与司法权的行使密切相关,而且与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密不可分。除此之外,司法公信力还与宗教信仰、法律文化等因素也有着“剪不断”
2、的联系。 一、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良性运行的客观表现 司法权的结果即是裁判书的作出。显然,如果司法权没有得到正确的行使,则很难想像司法机关能作出一个客观公正的裁判结果,司法机关还能保持多大的公信力。所以,澳大利亚法官马丁说“: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2〕司法权的良性运行意味着,只有当民众可以向国家司法机关寻求有效的救济时,司法权才能获得足够的权威和民众的充分认同。另一方面,司法权作为一种判断权,判断的结果即司法裁判如要得到双方当事人的承认、信服和整个法律共
3、同体的认同、尊重,就必须强调司法权的良性运行。但司法权的良性运行要以对既有法律的尊敬为前提。司法权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不在满足裁判的自恰性和合理性之间作出艰难的选择。哈贝马斯认为他所提出的法律运用性论辨最能够满足司法权运作的这种要求。.在这种运用性商谈中,正当法律程序的意义凸现出来。另一方面,规范论证和规范运用论辨逻辑的区别,也使得司法权的运作带有更强的专业性色彩。当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一定会产生许多权利保障方面的诉求,特别是要保障以人身权和财产权为中心的各种自由权利。这样,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必不可少,而这种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
4、将给整个社会带来一种长期的信用体系,司法公信力本身也将得到极大的提高。〔3〕 断言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良性运行的客观表现,并不是作者主观上的想当然。由于司法活动是由国家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所展开的活动,因此,司法公信力就集中体现在司法权的运行过程中即具体的司法活动过程当中以及司法权运行的结果中即客观公正的司法裁判结果当中。 从司法裁判活动来看,每一个出入法庭的人都在参与庭审活动的过程当中感受到了司法过程本身所具有的感染力和震撼力,并接受了程序和秩序的陶冶,同时又用自己的言行把程序和秩序的理念传播给那些尚未经受同样体验的人们。而且,庭审过程
5、中法官与普通民众保持一定的距离,一方面可使普通民众免受政治的、经济的、道德的或其他情绪性社会因素的影响,以法律的态度和方式来解决社会纷争;另一方面,这样的阻隔能强化法官职业和法律本身的神圣性和权威性,使一般的民众普遍形成对法律的敬仰和尊重。〔4〕 就司法裁判结果而言,客观公正的裁判结果乃是司法获得公信力的根本要求。司法公信力的获得,不是依靠野蛮的司法强制,而是凭藉公正的司法裁判。正如伯尔曼所说“: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如信任,公正,可靠性和归属感,远较强制力更为重要。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
6、处都仰赖警察。”〔5〕 在现代司法活动中,高素质的司法主体对保障司法权良性运行无疑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他们在崇尚追求公平正义、自由民主、人权保障等价值理性的同时,还具有一种技术理性,即恰当自如地运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来对社会中各种各样的利益与价值冲突进行平衡与整合,将纸面上僵硬的法律条文生动地再现于具体的现实生活当中。显然,如果司法自由裁量权没有被恰当自如地运用,司法权的良性运行则不可能得到保证。正如有学者所说“:法官之司法活动常常处于民主与自由、规则与裁量、权力制约与司法独立等多种微妙的紧张关系之中,这就对法官的决疑技术与平衡技巧
7、提出非常高的要求。除非经过严格专门训练的法律家,常人是难以具备司法所要求的特殊的技术理性的。”〔6〕因此,为了保障司法权的良性运行,不仅要求司法主体拥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以人为本的崇高的法治精神,而且要求其掌握娴熟的法律适用技巧,即一种“技术化了的理性”。 二、司法公信力是法律信仰的应有之义 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7〕的确如此,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形成的基本标志。在一个国家当中,如果人民
8、对法律没有信仰,即使这个国家制定出再多再完美的法律,也是无济于事。法律如果不被内化为一个国家的传统和精神,不被一个国家的公民所认同、所信服,是不可能取得任何实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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