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外国法查明理由的特征

对于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外国法查明理由的特征

ID:22907180

大小:60.5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8-11-01

对于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外国法查明理由的特征_第1页
对于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外国法查明理由的特征_第2页
对于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外国法查明理由的特征_第3页
对于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外国法查明理由的特征_第4页
对于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外国法查明理由的特征_第5页
资源描述:

《对于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外国法查明理由的特征》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对于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外国法查明理由的特征对于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外国法查明理由的特征导读:生之初的最主要功能是便利和实现外国法的适用,在其后的发展过程中逐渐被赋予了实现“国际共同法的建立”和“内外国法律平等”等价值。按照徐冬根教授的观点,其认为需要外国法查明制度存在的理由至少有两点:其一,实际工作中查找外国法有困难,任何法官都很难通晓一切国家的纷繁复杂的法律;其二,欧美国家诉讼法的规定造成的,按摘要:外国法查明制度作为国际私法特有的一种制度,既是正确适用外国法的前提条件,也是体现一国法院能否保障程序公正、不狭隘维

2、护本国利益的关键所在。特别是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正式出台、外国法查明制度上升为“法律”位阶的时候,更彰显出该制度的重要性及其适用的广阔空间。为此,本文从外国法查明理由的基本概念入手,着意分析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外国法查明理由上所显示的独有特征。  关键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外国法查明;特征  作为我国首部具体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0月28日表决通过,并于2011年4月1日起开始施

3、行。该法条文简约、言简意赅、励精图治、锐意进取,摒弃了狭隘的国家主义观念,秉承开放、包容的国际主义原则,不仅填补了过去在外国法查明等制度方面的立法空白,并且就某些制度做了创新和突破,在我国的国际私法领域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式的作用,其颁布和施行既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民事审判经验的积极总结,也是当代国际私法发展潮流的顺势响应。本文拟就围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外国法查明制度的相关规定就其特征理由作出简要分析。  一、外国法查明理由概述  了解我国的外国法查明制度,首先需要从其基本概念入手,剖析其基本含义;其次对我国在该制度方面的立法流变

4、进行概要梳理,以透析我国在该制度上的立法导向,为正确理解外国法查明制度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典型特征做准备。  (一)外国法查明的概念  外国法查明(theascertainmentofforeignlaw),又称为外国法内容的确定,普通法系国家也称之为外国法的证明(proofofforeignlaw),它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依其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因而对该外国实体法的存在和具体内容所进行查找和证明的一种制度。  外国法查明这一制度的存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作用。“查明外国法是适用外国法的前提,

5、当一国法院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外国法时,首先就需要查明外国法,否则无法使用。”[1](P125)外国法查明制度在诞生之初的最主要功能是便利和实现外国法的适用,在其后的发展过程中逐渐被赋予了实现“国际共同法的建立”和“内外国法律平等”等价值。按照徐冬根教授的观点,其认为需要外国法查明制度存在的理由至少有两点:其一,实际工作中查找外国法有困难,任何法官都很难通晓一切国家的纷繁复杂的法律;其二,欧美国家诉讼法的规定造成的,按照他们的观点,法官只知道他们本国的法律,关于事实,应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可以说,外国法查明,既是正确适用外国法的前提条件

6、,也是体现一国法院能否保障程序公正、不狭隘维护本国利益的关键所在,反映的是一国在国际民商事交往正常秩序中所显现的心胸和气度。“不同国家的法院一定程度上把外国法律与本国法律平等对待并予以适用,是出于‘平等互利’的愿望,是国家之间相互交往和发展的需要。”[2](P219--220)  (二)外国法查明制度在我国的立法演变  外国法查明制度作为国际私法特有的一种制度,在我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司法解释到直接入法的立法演变。  外国法查明制度初期主要体现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在1987年之前,我国立法中并无相关的规定,直到1987年开始

7、才逐渐开始进行补充。最早可见的是在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理由的解答》(以下简称“《1987年解答》”)第二条第11款之规定:“在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人民法院如果不能确定其内容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我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3.由该国驻华使、领馆提供;4.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上列途径仍不能查明的,可以参照我国相应的法律处理。”。但随着1999年《合同法》的施行,该司法解释也最终被废止。随后,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理由的意见》

8、(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93条中同样针对外国法查明的途径作了规定,具体内容为:“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