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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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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评析【摘要】法律适用法属于国际私法中冲突法范畴,但其本质属于国内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何国法律的法律。我国在2010年颁布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并在2012年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公布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填补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制度空缺。其中涉外婚姻关系是法律适用法的重点调整对象。涉外婚姻的效力的认定还涉及财产、继承、家庭子女等其他问题。调整涉外婚姻关系的关键就是确定其适用的法律。【关键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婚姻关系;法律适用家庭是组成社会的最小和最基本的细胞
2、,而婚姻的缔结是建立家庭的基础。婚姻家庭的法律深深触及一国特有的道德、宗教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原则的灵魂,通常被认为是有关公共政策的法律问题。[1]婚姻冲突法一直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高度发达的交通和信息技术,使人的跨国流动变为可能。日益紧密的经济联系,除了带来经济制度的趋同还有文化人口的融合。迅猛增长的跨国婚姻成为各国都必须要面对的重要问题。一、我国涉外婚姻立法现状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未出台之前,我国关于涉外婚姻的法律法规分散且效力普遍较低。规制涉外婚姻的法律主要是1986年《民法通则》,辅之以《最高人
3、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0年)。行政法规有1983年《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3年《关于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1983年《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2004年《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但作为效力最高的《民法通则》,只在第147条中草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其没有考虑到两个非中国公民婚姻效力问题,也没有涉及两个中国公民在境外缔结婚姻的情形。在婚姻条件上的
4、一刀切,未区分婚姻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而全部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不仅和国际普遍的法律实践不符,还迫使司法机关要频频采用公共秩序保留等手段,来阻却违背我国婚姻实质条件的婚姻的效力。就是这种立法疏漏和立法技术不成熟,使得在处理涉外婚姻的过程中,要依靠诸多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没有统一的指导思想也没有统一的规则,混乱和漏洞在所难免。二、简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与第22条在此种情况下,急切需要一部能够较全面解决涉外婚姻的法律,来结束这种法律缺位严重、多头立法的状况。所以在法律适用法出台后,在评述和分析该法的文
5、章中对于婚姻家庭部分几乎都是一致的好评和赞扬。客观的说,相较此前立法,法律适用法的确是进步的。其婚姻家庭部分确立了保护弱者和使之无效不如使之有效两个原则,而且通过增加多个连接点和加入当事人意思自治来软化冲突规范,这些都是当代国际私法立法的潮流的和最新理论的体现。区分结婚条件和手续,细化夫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增加协议离婚并建立新的法律选则规则,这也都是立法的进步之处。但是这部法律仍存在不少问题。不管是从该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部结构,或者是法律条文文意上来说都有模糊不清的地方,这些将会导致该法施行过
6、程中的许多问题。下文主要对该法第三章的第21条和22条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第一章中的一般规定进行讨论。(一)法律用语模糊不清法律适用法在第三章婚姻家庭中,分别规定了结婚条件和结婚手续,并采用了不同的冲突规范。结婚条件采用的是有条件的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而有关结婚手续的法条相较前条,其连接点的选择是没有条件的,只要符合其中的一个连接点的法律均为有效,采用的是较宽松的使之尽量有效的原则。但是到底何谓结婚条件,何谓结婚手续?此前所有涉外婚姻的法律法规,均未出现过“结婚条件”、“结婚手续”。学理上涉外婚姻的结婚条件可以分
7、为形式条件(或称形式要件)和实质条件(或称实质要件)。婚姻的实质要件包括婚姻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2]前者如法定婚龄、当事人结婚合意,后者如双方不在禁止结婚的血亲之内、无另外的婚姻关系。结婚的形式要件,是当事人婚姻有效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主要有民事登记和宗教方式。那么第21条的结婚条件,是指实质条件还是形式条件?从学理的角度来分析,第21条采用了比较严格的法律选择方法,在各国立法实践中一般是对实质要件的有效性采用比较严格的规定,而对形式要件采用较为宽松的规定。因为一婚姻实质要件一般反映了该
8、国的公共秩序和风俗文化,涉及到各国的利益问题。第22条中“手续”一词带着行政色彩和口语痕迹。我国采用的民事登记方式,可以理解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所需要的程序和方式。但法律适用法不是规制一国国内的民事行为,而是要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若双方当事人是在国外以宗教方式结婚,宗教仪式是否就是“结婚手续”呢?以“手续”二字冠之以宗教仪式可能比较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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