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曹旅宁著《秦律新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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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曹旅宁著《秦律新探》(1)《秦律新探》(以下简称《新探》),曹旅宁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12月出版,系《中国社会科学博士论文文库》中的一种。此书以《睡虎地秦墓竹简》为主,对秦律渊源、秦律特征、秦律的经济管制、秦律与汉律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尽管如所言,“本书不是对秦律的通论,而是若干专题研究的结果”,但实际上此书涉及的问题十分广泛,称之为秦律研究的“小百科全书”,亦不为过。  秦律材料已被运用到极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推陈出新,是今后每一个秦律研究者必然面对的问题。而《新探》的巧妙地解决了这

2、个问题。就秦律研究状况而言,每个重大问题都有研究者涉及,但将各个问题组织在一起,对秦律全貌重新进行认识,却无人做过类似工作。[1]《新探》的每个组成部分如“秦律渊源”、“家族与阶级”、“资源与控制”、“秦律刑罚考”、“秦律与汉律的关系”等,都是大问题。但在“大”的基础上,也对“定杀”、“毒言”、“宫刑”、“公车司马猎律”等许多小问题进行了考证。《新探》是否做到了“大而且精”姑置不论,但确实是“点”、“面”结合的典范。  将过去已经研究过的重大问题织织贯穿在一起,仅是研究工作的开始。倘若不能在已有成

3、果的基础上,提出新观点,或者对已有论点进行检讨,这样的著作只能说是成果综述,很难称得上是纯粹的学术研究。《新探》从《公车司马猎律》角度探讨秦律的历史渊源,对“定杀”、“毒言”的论述,以及对“拔其须眉”、“斩人发结”的考辩,都是前人未曾措意的问题,也是此书的创新性所在。至于有关“葆子”、“弃市”、“宫刑”、魏律与秦律的关系、后子制度与继承法等问题的论述,则属于对以往学术观点的检讨与驳难。也许读者并不同意的观点,甚至对的论证方式也感到困惑不解,但这些问题的提出,对以后的秦律研究仍不无启发性。  第二部

4、分“田猎生产中的劳动纪律”:开宗明义,说“《公车司马猎律》的雏形最早应是在田猎生产活动中形成的劳动纪律”。为证明这一观点,从民族学的角度出发,征引了有关鄂伦春族及鄂温克族狩猎纪律的研究成果。可能也觉得如此立论比较单薄,又引秦简中《田律》有关农业生产及山林保护的法律规定。不过,这两条律文仍未涉及狩猎。又根据汉代田律是关于田猎的规定,而推定秦《田律》也应包括渔猎与农业生产两部分。且不说此种推论是否正确,即使秦《田律》包括渔猎,但两条具体的律文仍与渔猎无关。虽然后面又大段征引王廷洽、闻一多、郭宝钧、杨宽

5、等人有关田猎与军事关系的论述,但却始终未与秦狩猎直接挂钩。所以,在论证过程中,既未真正涉及秦的狩猎纪律,也未分析《公车司马猎律》,这样,秦在狩猎中的劳动纪律如何向《公车司马猎律》转化,没有得到反映,所列证据自然无法支撑要论证的观点。  第三部分“公车司马猎律与石鼓文”:说,《公车司马猎律》与《石鼓文》所反映的秦人渔猎情景有密切的关系,接着征引郭沫若有关秦襄公狩猎的研究近500字(尚不含  另有自认为是创新性的观点,而对秦律研究者而言,只是一种常识,难称创新。如:在论述“葆子”的法律特权时,得出结论

6、:“葆子是特殊的政治人物,而非什伍制下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民众。”(第42页)其实,读过秦简的读者都会认识到“葆子”不同于普通民众,这样的结论无须考证即可获得,难称创新。尤其在谈到“焚书坑儒”时云:“过去一般学者议论‘焚书坑儒’,只是将其视为秦始皇的暴政,而未从社会意识根源深入挖掘其真实含义无疑是有缺憾的。”其弥补“缺憾”的观点是:“‘焚书坑儒’实质是大兴文字狱,镇压一批思想文化上的反对派,主要目的是要在思想上控制整个社会,同时要在原东方六国的士人面前树立秦始皇至高无上的权威,铲除思想文化上的反秦根

7、源。……也深刻反映出秦国及秦民族固有的思想文化及意识形态与山东六国的巨大差异。”(第55页)笔者随手翻检林剑鸣《秦汉史》及《中国大百科全书》,发现对“焚书坑儒”的解释,均从意识形态与文化方面立论,与并无多大不同,难道“过去一般学者”不包括他们?  《新探》对一些观点进行了反驳,并试图建立新的观点。但由于在“破”与“立”的过程中,往往缺少足够的证据支持,因此,这种努力大都徒劳无功。例如张家山汉简中有“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要(腰)斩”的法

8、律规定。认为,整理小组将此处的“诸侯”释为“汉初分封的诸侯国”有误,而是“指原来的山东六国诸侯”。其证据是:“汉初分封的异姓诸侯国、同姓诸侯国都是汉帝国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汉初律中将其视为敌国实难想像。”(第262页)其实,张家山汉简中的《津关令》有数条是禁止马匹运往关东的法律规定,像鲁国的鲁侯居于长安,经过特批,才允许其在关中买马。由此可以看出,中央政府严厉禁止军事物资流往关东诸侯国。而这里的鲁国是汉惠帝七年所立,显然不是原来的山东六国诸侯。而且有学者列举了大量文献资料,对汉初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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