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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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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续力理论视野下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内容摘要:诚信原则被认为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法理基础,但从存续力理论角度看,法治国家原则以及从中推论而出的法安定性原则才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真正来源。在存续力理论视野下,违法状态下授益行为信赖利益的存续保护,绝非单纯意义上信赖利益的一种保护方式,而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实义之所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违法授益行为撤销的存续保护之中才能发挥其最大功效。我国《行政许可法》客观上起到了信赖保护原则的作用,但并未触及信赖保护原则之实质。从法治国理论角度来看,在立法上依据存续力理论建立和完善行政行为的撤销规则,从
2、而在撤销规则中体现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仍然是根本上的解决路径。关键词:存续力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许可法法治国理论一、问题的提出法治国理论的发展经历了从“自由法治国”到“社会法治国”、从“形式法治国”到“实质法治国”的重要转变。基于此,行政行为存续力理论也因学者们对存续力理论视野下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内容摘要:诚信原则被认为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法理基础,但从存续力理论角度看,法治国家原则以及从中推论而出的法安定性原则才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真正来源。在存续力理论视野下,违法状态下授益行为信赖利益的存续保护,绝非单纯意义上信赖利益的一种保护方
3、式,而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实义之所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违法授益行为撤销的存续保护之中才能发挥其最大功效。我国《行政许可法》客观上起到了信赖保护原则的作用,但并未触及信赖保护原则之实质。从法治国理论角度来看,在立法上依据存续力理论建立和完善行政行为的撤销规则,从而在撤销规则中体现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仍然是根本上的解决路径。关键词:存续力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许可法法治国理论一、问题的提出法治国理论的发展经历了从“自由法治国”到“社会法治国”、从“形式法治国”到“实质法治国”的重要转变。基于此,行政行为存续力理论也因学者们对德国法研究的不
4、断深入而渐渐呈现出重要性。相比从法国法角度来分析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根源,不如从德国法来的更合理一些。一方面是因为通说认为该原则发源于德国法,经由日本传至我国台湾地区以及大陆地区;另一方面也因为,从法国与德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来看,法国的行政法更多的是为了授予行政更高的地位,而相反德国却是为了限制行政权力。其根源在于两国历史发展过程中,前者的行政机关得到人们的信任,代表进步力量;而后者代表进步力量则是司法机关。存续力理论的发展,要求我们重新认识行政行为的性质,德国行政法教授奥托?迈耶基于司法裁决构建起来的行政行为理论最初便着眼于限制国家
5、权力保障人权。所以基于行政机关存续力,即便是违法的行政行为也不得由行政机关自身任意撤销。而这效果反射在行政相对人身上,便是信赖利益保护。我国《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实行以来,第8条和第69条一直被认为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体现,但是随着讨论的深入,人们开始反思规范层面上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否真实存在。《行政许可法》第8条和第69条是否真实反映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本来面貌?作为保护方式的财产性保护和存续性保护又如何区分适用情况?存续保护仅仅是一种保护方式还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实义所在?这些便是笔者所要探讨的问题。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理
6、论渊源和适用条件(一)理论渊源关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理论渊源,我国学者早期的主流观点是以诚信原则作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法理基础。有认为两者同出一源者,如认为“‘一般法律思想’说和‘法本质’说正确揭示了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的渊源。”(1)亦有认为后者是前者在公法中的类推适用者,如“信义诚实的原则乃至信赖保护的原则,是将在私人间使用的法原理适用于行政法关系的情况。”〔2〕更有甚者,认为两者完全等同:“德国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在实质上与诚实信用原则基本相同,只不过信赖保护原则看起来更注重操作性和对相对人权利的救济。”(3)宄其肇始者,可以发
7、现以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引介学说之论居多。盐野宏先生在其专著《行政法》中明确提出“信赖诚实的原则乃至信赖保护原则是将在私人间使用的法原理适用于行政法关系的情况”。(4)田村德治先生认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并非由民法规则类推而来,而是自始至终地存在于行政法中的,只是民法领域中较早地发现了该原则而已”;“行政法中未规定信赖保护原则,不等于说行政法中不存在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乃是一般法律思想的必然表现,在所有法律秩序中具有规范法律交易的任务”。(5)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城仲模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并非私法所特有,且亦非于公
8、法所仅有特殊原则”,“而是基于公法私法所共同的法之理想所形成的一般法律原理”。〔6)上述观点的形成,实质基点都在于“诚信”与“信赖”两词的字面表述以及内涵上的相似性。如此认定信赖保护原则与诚信原则之间的关系,也曾一度是德国学界的主流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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