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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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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物档案”不是档案家族的新成员我国的许多档案馆(室),都保存有一些实物,它们与馆(室)藏现有档案不同,一般是单独作为一类保管。于是有人便把它称之为实物档案,认为它是档案家族中的新成员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一、“实物档案”的讨论 档案的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是这样表述的:“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而文物,按《文物保护法》第二
2、条规定,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具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历史上各时代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生产、生活的代表性实物;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具有科学、历史、艺术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由以上可以看出,档案与文物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 “实物档案”的讨论,涉及如何认识和对待现有的档案概念。什么是档案?有人认为档案是信息载体,由于实物本身作为信息的载体存在,可以成为档案。他们不同意档案是信息记录,是实物
3、的转化形态。他们还认为,档案具有凭证参考作用,因此具有相同作用的实物可归于档案范畴。笔者认为,这是分歧的根本所在。有人提出,“实物档案”的出现,是对档案“传统观念”的冲击,它表明目前人们对档案的认识尚不成熟,要经历一个发展过程,由此怀疑现有档案概念的合理性,并要以一个新的概念取而代之。那么现有档案概念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需要修改或舍弃?笔者认为现有的档案概念是多年来理论研究的成果,并得到档案法的确认。它对档案本质属性、构成要素及范围界定等方面的表述,理论上立得住,实践上可行,基本方面是正确的,还应继续延用。
4、 “实物档案”的讨论。涉及实物是否属于档案家族的新成员。有人认为,“实物档案”是档案家族中很有发展前途的一个类别,至少它是档案,这是确定无疑的。肯定某个事物,莫过于给它一个确切的表述。据我们看到的材料,是有人对“实物档案”做过表述。如具有保管价值的直观物件之类,但都是含混不清。而要做到明确、令人信服是难以办到的。这正如上述,因为它的内涵无法正确揭示,它的外延也无法准确界定。由此可以说。没有明确范围和界限的概念和事物是立不住的。这样不能不使人怀疑,所要肯定的事物是否存在。再有,作为信息之一的档案具有可以广泛
5、交流的特性。但“实物档案致命的弱点是不便于交流。它虽然可以世代相传或转让,但基本上是单线的延伸,而不能像文献资料那样可以摆脱时空限制,实现多方位传播。”那么它靠什么进行交流呢,“必须转化为照片、录像或文字描述等材料”,“必须配有一定的说明和解说词”。这些看法恰好说明“实物档案”仍然是实物,而不是档案,因为它不具有档案可以广泛交流的特性。因为档案是凭借记录在不同载体上的内容和形式特征,起到凭证参考作用和进行交流传播的,它不用靠附加的因素。与之相反,需要人们加以说明、考证、研究,才能起到依据、凭证作用的,正是文
6、物或纪念品。而其转化形式如照片、文字描述材料、说明等才是档案。 “实物档案”的讨论,涉及如何发展档案概念的问题。笔者赞成“当实践发展了,概念也应该发展。否则它将失去指导实践的作用,甚至会阻碍实践”的观点。当我们对实际问题进行研究时,可以根据工作发展,不固守于概念的框架,大胆提出新的见解,形成新的概念。但这里的关键是沿着什么样的思路和方向。笔者认为。档案概念必须是科学的、合理的、可行的,即在理论上合乎档案发展规律和特点,在实践上准确适当,界限明确,易于操作。例如声像档案,作为一种新的门类,以其声像原始记录方
7、式丰富了档案的内涵。又以其照片、影片、录音带和录像带等形态扩大了档案的外延,因而得到确认,成为共识。相反,“实物档案”是如何发展的呢,它在内涵揭示上混淆了实物的自身和它的转化记录形态的界限,没有充实新的内容。在外延扩展上,也混淆了作为文献形式存在的档案。与作为实体存在的文物、纪念物的不同,含混不清。因此。严格说来,它没有前进一步,不是发展而是混淆了概念。 “实物档案”的讨论,涉及对其实践后果的评价问题。如果承认“实物档案”存在,应当提倡收藏和管理,那么实行起来会出现什么情景呢?笔者认为,会偏离档案工作的正
8、常运行轨道,至少有两方面值得重视。第一,档案概念包容了“有保管价值的实物”,就使档案管理的范围扩大了。长此下去。很难想像不会去管理诸如飞机、汽车、机床、楼房……等实物。它们若都是档案,也就湮没了真正的档案。什么都是档案,遍地皆是,处处都有,也就没有必要把档案单列出来,形成档案管理体系。如此这般,不是发展档案工作,而只能导致档案工作的消亡和解体。 第二,倡导管理“实物档案”,把属于文物、纪念品的实物都扩充到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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