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破产法完》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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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L6、企业破产法2011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多处删减和调整,但对考生的复习影响不大,其主要变化是:(1)对第一节内容进行了大幅调整;(2)第四节对“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进行了重新论述;(3)第七节对“重整计划的制定”进行了重新论述。n《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主体适用范围:所有的企业法人(含政策性破产企业、金融机构)【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的主体主要是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的清算,“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2011年新增)破产原因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情况通过形式审查即可判断的案件)“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状况通过形式审查不易判断的案件)。【解释】到期债务是指已到偿还期限、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无合理争议或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在法律上的着眼点是债务关系能否正常维持。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着眼点是资债比例关系及因此产生的清偿风险。在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时仅以实有财产为限,不考虑信用

3、、能力等其他偿还因素;计算债务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2011年调整)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需考虑资不抵债问题,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n财产与破产债权1、财产:(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包括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也属于债务人财产、宣告破产后得到的存款利息】【案例】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设定抵押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破产。在本案中:(1)该机器设备属于甲公司的债务人财产;(2)乙银行的债权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属于破

4、产债权。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否则,就可能出现对无担保债权不公平清偿的情况。)【案例】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设定质押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破产。在本案中:(1)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取回质物;(2)如果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市场价值为60万元,管理人只能向乙银行清偿60万元,不足的40万元乙银行可以申报普通债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5、,管理人应当追回。(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出资人是以认缴的而不是实缴的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2、破

6、产债权: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而非受理)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对其申报债权前已经进行完毕的各项破产活动,如债权人会议所作出的各项决议,不得再提出异议。)申报的要求:【2008年多选题、2009年原制度案例分析题、2010年多选题】

7、1.职工债权不必申报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释】职工劳动债权计算到解除劳动合同时止。2.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4.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5.附条

8、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6.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8.管理人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解释】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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