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案例》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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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案例破产法37-37破产法案例2一、申请。5二、驳回申请宣告破产还债9三、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11四、破产债权。16五、破产债权21六、破产财产。24七、企业破产过程26八、保护资产整体价值与分配破产财产。30九、整顿32十、综合。33破产法案例甲:现在我们开始讨论破产法。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是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1986年,中国还处于计划经济时代,破产法仅适用于国有企业,一些程序规定比较简单。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

2、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都包含了关于企业破产问题的条款,但是,也都比较原则化。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推行企业改革,企业破产案件大量增多,案件审理遇到许多实际问题。此外,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在不断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争中,企业破产案件必定会进一步增多。中国的破产法已不能适应企业破产的现状和反映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2002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且正式实施。《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正式实施,是最高人民法院继1991年,

3、首次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司法解释后,对适用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所进行的又一次全面系统的解释,它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人民法院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必定会对中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深远的意义。《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宗旨,是统一和规范破产程序,结合我国各级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情况,积极吸收和借鉴国外破产立法与破产司法的经验,规范了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程序,与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起,构成了一套破

4、产案件审理规则,构成了中国破产法律制度的框架。乙:您说的很对。我想知道,《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有几个方面的新内容?甲:《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如下几点新的内容:一、规定了防止“假破产”的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一)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二)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

5、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企业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的,应当将有关涉嫌犯罪的情况和材料,移送相关国家机关处理。”37王志远商法案例破产法37-37企业破产案中,人民法院如果再发现某企业隐匿、转移财产,企图借破产方式逃避债务,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而且不能合理解释,想以此达到破产逃债的目的,将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相关责任人员将面临民事和刑事责任追究。二、完善了破产财产分配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可以进行债权分配。债权分配以便于债权人实现

6、债权为原则。将人民法院已经确认的债权分配给债权人的,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人可以凭债权分配书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对法院已确认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凭债权分配书要求履行,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明确了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的具体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一)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二)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三)破产宣告

7、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四)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五)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六)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七)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八)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九)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十)债务人为保证人的

8、,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十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十二)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以上第(五)项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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