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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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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法基础内容目录破产法总论2一、破产原因2(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2(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认定3(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3二、破产案件的申请人3三、破产案件的受理4(一)程序要求41.破产申请受理时限42.受理裁定的送达4(二)受理后的法律效果51.指定管理人52.个别清偿无效53.待履行合同的处理54.保全措施解除55.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应当终止5四、破产管理人5(一)破产管理人的任命和变更5(二)破产管理人的资格5(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6五、债务人财产的范围6(一)积极范围61.破产申请受理时的财产62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6(二)消极范围7六、管理人的撤销权8七、对债权人的保护9(一)破产抵销权9恶意抵销的禁止9(二)别除权9八、对物权人的保护9(一)追回权10(二)取回权101.债务人取回权10202.第三人的取回权103.出卖人的取回权10九、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0十、破产债权的申报11(一)破产债权申报的范围12(二)破产债权申报的期限与未申报的处理121.债权申报期限122.未申报的处理12十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12(一)债权人会议131.一般事项132.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13(二
3、)债权人委员会13破产法分论14一、三大程序的一般规定15二、三大程序的转换15三、重整程序15(一)重整期间的营业组织16(二)重整期间营业保护的特别规定161.新借款162.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163.取回权人行使所有权受到限制164.对出资人的限制165.对董监高股权转让的限制16(三)重整计划的强行批准16四、和解程序17(一)一般规定18(二)和解协议的执行不能18五、清算程序18(一)破产宣告191.对债务人的效果192.对债债权人的效果19(二)债权人会议的事项表决19(三)别除权191.别除权的基础
4、192.别除权的行使1920破产法总论一、破产原因(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3)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仅仅可以重整)(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需要注意,是否“不能清偿”只针对“债务人”,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
5、清偿债务。(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认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
6、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二、破产案件的申请人主体债务人债务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财产状况说明等材料,但如若未提交法院仍应受理其破产申请。清算责任人债权人1/10以上的20金融监管机构出资人事由具有破产原因解散的法人资不抵债具有破产原因到期不还债清算转重整适用程序清算、重整、和解清算清算、重整清算、重整重整要点债务人可提出三种程序中的任意一种清算人提出清算的要求有二:1、法人已经解散;2、资不抵债对象仅仅针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只要满足
7、到期不还钱就可以提出申请破产清算的,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总结1、和解只能债务人提出;2、清算人只能提出清算;3、1/10以上出资人只能提出清算转重整。20三、破产案件的受理(一)程序要求1.破产申请受理时限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
8、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2.受理裁定的送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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