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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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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胎儿利益保护中的几个问题的思考摘要:胎儿作为人类生命的先期形态,是人类生命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其受孕开始便承载了整个家庭的幸福和希望。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侵害胎儿权力的事件屡屡发生,立法的欠缺使得胎儿的权力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究其原因在于胎儿作为先期生命的特殊前提决定了其在法律上保护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使其民事主体资格的确定成为一大难题。关键字:胎儿;侵害行为;请求权力1侵害行为的存在方式侵害行为的存在方式主要以两个时间点来划分,一是孕前,二是孕后。(一)孕前所谓孕前受到侵害,简而言之,就是遭受伤害时尚未受胎。目前大部分关于胎儿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几乎都是发生在受孕后,受孕
2、前对胎儿的侵害也有,不过十分少见,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因为外力作用对母亲的伤害使得父母一方或双方失去的生殖能力,如车祸;二是因环境对父母的健康造成影响,从而影响胎儿的健康,典型的如辐射,感染疾病。侵害者在母亲受孕前就破坏了胎儿的受孕条件,主要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是母亲无法怀孕,二是怀孕后胎儿存在缺陷,前者可以直接由母亲行驶其权力,后者则较为复杂。多数学者认为,当后面一种情况出现时,胎儿具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力,原因在于损害结果与损害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二)孕后对胎儿的大部分侵害行为都发生在孕后,且侵害行为具有间接性和多样性。胎儿是母亲的一部分,侵害行为一般都是通过对母亲的
3、直接侵害进而间接侵害胎儿的利益,一个行为对应两个侵害结果;此外,胎儿通过外界对母亲的伤害而受到伤害,这种伤害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最直接的就是通过外力、食物、环境等影响,甚至母亲的精神受到影响也会给胎儿带来伤害。2关于胎儿利益保护中的几个问题的思考(一)父母能否成为胎儿的侵权行为人法律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除此之外,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也禁止结婚,法律规定的用意在于减少双方生出的孩子患病率。但是,如果在法律上明确承认胎儿对其父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其实质是与我国道德相背离的,也使得亲子关系处于不和谐的状态,这必然不是我们社会所追求的。在法律是否可以规
4、定胎儿对其父母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时,需要考虑到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父母是不愿意看到自己的孩子不完整的情况,如患有遗传病的父母所生的孩子,不能因为害怕生出的小孩不健康而在法律上剥夺了其父母的生育权,也不能因为要受到法律上的处罚而决定打掉孩子,因此,单纯的因为父母无法控制的情形而使得后代身体上存在缺陷和疾病,胎儿不能以父母为侵权人提起赔偿请求;第二,胎儿出生后残疾或留下疾病是因为父亲在怀孕期间殴打母亲而造成的,且孩子出生后父母离婚或孩子由母亲独自抚养的情况下,胎儿可以对父亲的侵害行为请求赔偿,因为此时父亲的行为有悖于道德,应受到惩罚;第三,关于母亲堕胎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我国目社会的发
5、展中还不能定性为违法行为,只能说是母亲的自甘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二)父母对违法允诺的阻却是否对受害人有效关于父母对违法允诺的阻却最典型的一个例子就是孕妇不听饲养员的劝阻,观看猛犬不慎被吓到跌伤导致胎儿出生后留下残疾,饲主是否就胎儿的残疾负责的案例。上述例子中,饲养员尽到警告注意义务,提醒了孕妇可能的危险,而孕妇不听劝阻执意观看,这种情景下如果追宄饲养员的责任,那必定导致孕妇在怀孕阶段受到各种限制,如公交车司机也怕孕妇因不小心摔伤而拒绝其上车,工作单位也害怕孕妇工作期间受到伤害而拒绝其上班,如此孕妇的生活就会有极大的不方便。这种情况下可以双方可以订立免责条款,如听到饲养员的劝
6、阻后,孕妇扔执意要观看猛犬,则饲养员在条款范围内免责,孕妇的行为此时是自甘损害行为,胎儿无权请求赔偿,一般胎儿受到伤害的不大的情形,义务人只需尽到注意义务即可。(三)母亲因胎儿健康权受到损害后堕胎的损害请求权的行驶孕妇在怀孕期间查出所怀胎儿因侵权人的伤害发展不健全而谋生了堕胎的念头,堕胎后是否就其受到额损失请求赔偿,具体的赔偿内容是什么?笔者认为,父母因害怕孩子出生后留下的残疾给家庭或给孩子本人带来伤害而堕胎的做法,实质上是将胎儿的赔偿请求权予以消灭,对胎儿的伤害因母亲的堕胎行为而终止,孕妇只能以自己为受害人请求第三人赔偿,具体的包括对孕妇本人的人健康受到伤害的赔偿、财产损失的
7、赔偿及精神损失费的赔偿。(四)胎儿遭受侵害的请求赔偿权可否代代相传现实生活中,第三人的侵害往往会带来代代相传的侵害,比如遗传病,此时,每一代出生的胎儿是否都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权力?如果每一代的胎儿都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那第三人则要无尽止的承担侵权责任,这在某种程度上讲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同时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如果这种侵害将会给一个家庭带来永久性无截止的责任,必然是与社会的追求相违背的。因此,笔者认为请求权的主体只限于第一代胎儿,当第一代胎被赋予了损害赔偿请求权后,就应当分担一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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