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人身利益保护的法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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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胎儿人身利益保护的法理思考  【摘要】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人身利益一旦受到侵害,无法以民事主体身份获得法律保护。文章结合案例和   学者观点,检讨了传统法律人格的缺陷,借鉴了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胎儿保护的立法经验,认为未来民事立法应当赋予 胎儿一定的民事主体地位。 【关键词】胎儿;民事权利能力 【中图分类号】D913;R71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XX)03—0170—05   Ajurisprudentialstudyonhowtoprotectembryo’spersonalinterest——lawanalysisofciv

2、illegalstatusofunbornchild.   4rGFangJIANGBai—sheng,PANRong-hua.SocialScienceDertment,AnhuiMedicalUniversity,Hefei230032, China   【Abstract】Incivillawanunbornchildhasnothecapacityforprivateright.Onceanembryo’spersonalinterestisviolat—   ed,itcan’tbeprotectedasacivilparty.Thisarticlediscu

3、ssestheshortcomingsoftraditionalsystemsonbirth.Studyingtheex—   DerienceoflegislationofwesterncountriesandTaiwan,itarguedthatembryo’scapacityforprivaterightsmustbedefinedin   Chinatoprotecttheunbornchildren’sinterest.   【Keywords】Embryo;Capacityforprivateright   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等  

4、 意外事件的层出不穷,要求保护胎儿人身利益的案件越   来越多。⋯同时,各种高新生命技术的应用以及人类   胚胎研究与实验的急功近利,也使得胚胎(包括胎儿)经   常性地被当作医学技术的副产物或牺牲品出现。更为   严重的是,由于人类胚胎独特的医疗价值,商业领域也   在觊觎着这一领域。这一切造成人类胚胎命运的多舛:   选择性生育,人工授精,胚胎实验,干细胞研究中胚胎被   任意制造、破坏、毁弃、扼杀。人类胚胎一旦沦为医疗资   源、实验原料、商品,被人们随意操纵、支配,人何以为   人?总之,随着生命科学时代的到来,胎儿及其法律保   护将成为21世纪的“时代课题”

5、。本文试从民法视角思   考胎JL~人身利益保护问题,并就未来民事立法能否 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主体地位谈一点体会。 一 、现行民法胎儿人身利益保护之缺陷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   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义务。”按照这一规定,人在出生前和出生后的法律地位   完全不同,出生前或者出生过程中的人是“胎儿”,没有   民事权利能力;出生后的人是“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   力。可见,“出生”是胎儿和人的分水岭,有无权利能力 取决于“出生”与否。   出生如何判断?史尚宽先生对此作了详尽的解释,   “出生须具备下

6、列之要件:胎儿须由母体完全脱离,而一   部分产出者,不得谓出生。反之,身体既已脱出,则脐带   虽与母体联络,不妨谓之出生。须由母体脱离后,有存   活之必要盖自然人人格之基础,在于生活之人类。苟已   死于胎内或出生前已死亡者,无法律之人格。然出生后   无须长时间之生活,即一瞬间之活存为已足。即全部露   出时须有呼吸能力。然不以其时已有泣声为要件,从而   在假死亡之状态者,嗣后始行呼吸时,非以呼吸之时,而   以全部露出之时为其出生之时。亦不以生存能力或生   *本文是200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医学进步带来的民法学新问题研究一以高新生命技术为例分析》(03

7、BFX038)中期成果之一。   ②孙东东教授在《医疗事故鉴定中有关胎儿死亡问题的讨论》一文中指出,因胎死宫内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件不断增加。该文还对胎儿的法律地位进   行实证分析,指出现行法律中胎儿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不能成为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笔者深受启迪,遂萌发了撰文探讨胎儿民事主体地位的念   头。参见《法律与医学杂志)2001年第1期。   ③自然人出生前,大致经历3个时期,即胚卵期、胚胎期、胎儿期,相应地,这三个时期的自然人分别称为受精卵、胚胎和胎儿。本文所指胎儿即是指 受孕第8周开始以后至出生前的自然人。 法律与医学杂志XX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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