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人身利益保护的法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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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胎儿人身利益保护的法理思考【摘要】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人身利益一旦受到侵害,无法以民事主体身份获得法律保护。文章结合案例和学者观点,检讨了传统法律人格的缺陷,借鉴了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胎儿保护的立法经验,认为未来民事立法应当赋予胎JL一定的民事主体地位。【关键词】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中图分类号】D913;R71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297(XX)03—0170_05AjurisprudentiaIstudyonhowtoprotectembryo’spersonaIinterest1awanaIysisofciviIIegaIstatusofun

2、bornchiId.4rGFangJIANGBai_sheng,PANRong-hua.SocialScienceDertment,AnhuiMedicaIUniversity,Hefei230032,China[Abstract]InciviIIawanunbornchiIdhasnothecapacityforprivateright.Onceanembryo5spersonaIinterestisvioIated,itcan5tbeprotectedasaciviIparty.ThisarticIediscussestheshortcomingsoftraditio

3、naIsystemsonbirth.Studyingtheex—DerienceofIegisIationofwesterncountriesandTaiwan,itarguedthatembryo5scapacityforprivaterightsmustbedefinedinChinatoprotecttheunbornchiIdren5sinterest.【Keywords】Embryo;Capacityforprivateright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等意外事件的层出不穷,要求保护胎儿人身利益的案件越来越多。同时,各种高新生命技术的应用以及

4、人类胚胎研究与实验的急功近利,也使得胚胎(包括胎儿)经常性地被当作医学技术的副产物或牺牲品出现。更为严重的是,由于人类胚胎独特的医疗价值,商业领域也在觊觎着这一领域。这一切造成人类胚胎命运的多舛:选择性生育,人工授精,胚胎实验,干细胞研究中胚胎任意制造、破坏、毁弃、扼杀。人类胚胎一旦沦为医疗资源、实验原料、商品,被人们随意操纵、支配,人何以为人?总之,随着生命科学时代的到来,胎儿及其法律保护将成为21世纪的“时代课题”。本文试从民法视角思考胎JL~人身利益保护问题,并就未来民事立法能否赋予胎JL一定的民事主体地位谈一点体会。、现行民法胎儿人身利益保护之缺陷《民法通则》第9

5、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义务。”按照这一规定,人在出生前和出生后的法律地完全不同,出生前或者出生过程中的人是“胎儿”,没民事权利能力;出生后的人是“公民”,具有民事权利力。可见,“出生”是胎儿和人的分水岭,有无权利能取决于“出生”与否出生如何判断?史尚宽先生对此作了详尽的解释,“出生须具备下列之要件:胎儿须由母体完全脱离,而部分产出者,不得谓出生。反之,身体既已脱出,则跻虽与母体联络,不妨谓之出生。须由母体脱离后,有存活之必要盖自然人人格之基础,在于生活之人类。苟已死于胎内或出生前已死亡者,无法律之人格。然出生后无须长

6、时间之生活,即一瞬间之活存为已足。即全部露出时须有呼吸能力。然不以其时已有泣声为要件,从而在假死亡之状态者,嗣后始行呼吸时,非以呼吸之时,以全部露出之时为其出生之时。亦不以生存能力或生*本文是200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医学进步带来的民法学新问题研究一以高新生命技术为例分析》(03BFX038)中期成果之一。②孙东东教授在《医疗事故鉴定中有关胎儿死亡问题的讨论》一文中指出,因胎死宫内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件不断增加。该文还对胎儿的法律地位进行实证分析,指出现行法律中胎儿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不能成为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笔者深受启迪,遂萌发了撰文探讨胎儿民事主体地位的念头。参见《法

7、律与医学杂志)2001年第1期。②自然人出生前,大致经历3个时期,即胚卵期、胚胎期、胎儿期,相应地,这三个时期的自然人分别称为受精卵、胚胎和胎儿。本文所指胎儿即是指受孕第8周开始以后至出生前的自然人。法律与医学杂志XX年第11卷(第3期)育能力为要件。”2J这一解释被我国学者广为接受,成为通说。出生的要件包括“出”与“生”两项,即胎儿离开母体并存活。如果未脱离母体则未出生,如离开母体前或之时未存活则为死胎,这两种情况均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只要其离开母体存活,则不问时间长短均为“出生”,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简言之,胎儿完全脱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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