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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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研究  一、中国古代在盗窃数额方面的立法沿革  中国古代的历代王朝基本上不将盗窃数额的大小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而是规定,凡是有盗窃行为的都构成犯罪,并且均要科以重刑。  关于盗窃行为规定的记载最早见于《尚书康浩》,其上记载:凡民自得罪,寇攘奸枚,杀越人于货。第一部明文规定盗窃罪的法律是战国时期李悝所著的《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开篇以《盗法》为首。到了秦朝,秦律开始根据行为人所盗对象的不同而分别处以不同的刑罚。另外,在盗窃罪的量刑方面,秦律的规定相当的残酷,这主要与盗窃数额的大小有着直接的关系。秦代的《法律答问》上记载

2、:盗百一十钱,先自告,何论?当耐为臣,或曰货二甲;不盈二百二十以下到一钱,迁之等。汉承秦律,并对其进行了完善。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创新是初步确立计赃论罪制度。唐宋元时期明确规定根据盗取财物数额多少处以何等级别的刑罚。这显示出古代在盗窃犯罪立法上不断趋于完善。元律规定:诸盗窃,谋而未行答四十七,已行而不得答五十七,得财十贯以下答六十七,每一十贯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盗库藏钱物加常盗一等,赃至五百贯以上处流刑。值得一提的是,唐代第一次明文规定了平赃原则,即在对盗窃数额的计算方法上,采取按犯罪时和犯罪地的价格计算的办法。这一方法很科学,直到今天这个方法仍然被采用。明清时期的律令

3、更是将盗窃数额的多少对应何等程度的刑罚规定的详细至极。即:一贯以下,杖六十;一贯以上至十贯,杖七十。二十贯,杖八十,三十贯,杖九十;四十贯,杖一百;五十贯,杖六十,徒一年;六十贯,杖七十,徒二年;七十贯,杖八十,徒二年半;九十贯,杖一百,徒三年;一百贯,杖一百,流二千里;一百一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二、新刑法出台前立法上对盗窃数额的规定  在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颁布以前,对盗窃行为的打击主要还是依据土政策和一些不成文规定,在盗窃数额的认定上缺乏统一尺度和标准。直到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颁布,这一状况得以改变。这部法典

4、把数额大小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对此,学术上曾存在很大争议,部分学者认为不应将数额较大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他们认为,犯罪成立与否以危害程度来衡量,决定盗窃行为危害程度的除数额之外还有客观行为,主观罪过,主体和盗窃对象,动机,地点,时间,手段,后果等一系列主观因素,这些因素与数额结合起来才能说明是否构成犯罪。  三、新刑法出台后立法上对盗窃数额的规定  鉴于1979年的刑法典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1997年的新刑法典诞生了,它对1979年刑法典进行了完善。新刑法除了把数额较大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还把多次盗窃也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这使对盗窃罪的认定上更加

5、趋于完备和合理。1997年的刑法典把盗窃数额划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档次。  1998年的司法解释又对此进一步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两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两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但是,这些标准也是具有相对性的,所以司法解释另外还规定: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可在规定的数额幅度范围内,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分别确定具体的执行标准。结合1998年的社会的实际情况,盗窃罪数额的认定标准还是比较合理并且具备了一定的灵

6、活性和前瞻性。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财富的不断积累,现行的盗窃罪数额标准所对应的社会危害性相比于10多年前已大幅下降,在执法中明显地显现出罪责刑不相当的弊端。因此,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3年4月4日起施行。与1998年司法解释相比,成立盗窃罪的数额标准都有所提高。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到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仔细分析可知,对盗

7、窃罪的犯罪数额标准做出以上调整,主要有以下原因:与诈骗刑事案件等类似犯罪保持一致和协调;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更好地适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考虑现实的治安状况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四、中国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完善建议  2013年相关的司法解释虽然根据现实的变化对我国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做了相应的调整,并赋予了省一级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相应的幅度范围之内确定执行的具体标准的权利。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对此,笔者有以下几点可能不太成熟的完善建议。  首先,盗窃罪属于财产犯罪中较为重要的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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