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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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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商主体的民法规范 目前,全国人大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进行编纂民法总则,立法机关和学术界也都在民商立法体例采民商合一基本达成了共识,因此民法总则编纂中不仅仅只包含民事制度规范,有关商事制度规范也应当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本文截取编纂民法总则中有关商事主体规范构造进行比较探讨,主要对商事主体规范的类型化和逻辑体系上作出了探索。 一、对商事主体的界定 在我国,商主体不存在法定概念,在学理上也存不同的定义。商主体,是依商法规定从事营利性营业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商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依
2、赖于商事主体的营业活动。从商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历史源头来看,没有商人就没有商法的,也不会产生商事法律关系,商事主体是商事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开启商事法律活动具有发动机的意义。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法系、同一法系的国家,商主体的表现形态颇不一样。在现代商法上,商事主体指的是企业。从商事主体的表现形态上讲,以商主体的组织形式为标准商主体为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其中商个人具体表现为商自然人,笔者认为在实践中表现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商合伙具体指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和
3、合伙企业;商法人具体表现为公司,呈现为民营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 二、在民法总则中构造商事主体制度规范的基本方法 将民商事主体制度如何确立下来,形成纸面上的规范,是我们面临的问题所在。这个确立和形成需要符合民商法的理念和精神,也要符合法典编纂的体系,还要回应我国民商事主体实践的要求和发展,体现我国的时代生活秩序特征,更要符合立法的现代化、科学化的要求。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法总则,是对整个民法规范体系的开启部分,具有统领整个民法规范体系的功能,
4、是对整个规范体系的高度抽象、高度凝缩的共同法则。关于民法总则的规范的制订的基本思路和方法上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梁慧星教授认为:民法典的总则编,是从民法典的人法与物法两大部分,采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抽象出来的共同规则。通过这一立法技术,民法典的人法和物法两大部分的内容得以整合,构成一个逻辑严密、前后呼应的有机整体。2.王利明教授则直接指出:当前制定民事主体制度面临两个困难:一是在民商合一的背景下,如何提炼、设置民商事主体的共性规则;二是如何反映本土性和国际性需求,如何反映当前市场经济、改革开放
5、发展的现实,并引领改革、推动改革。3.孙宪忠教授认为:将我国现有的《民法通则》修改为民法总则,首先应该做的事情,当然是从体系化的角度,将已经制定为法律的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以及知识产权法群体从通则之中摘除,但是必须在未来的民法总则体系中建立民事权利的一般规则,以体现民法总则确定的民事权利的一般规则对于具体权利的指导关系,保障民法体系内部的和谐统一。 三、民法总则草案及现行法种关于商事主体的规范 如本文关于商事主体的界定,笔者所认为的商主体具体表现为个人独资企业、个
6、体工商户、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合伙企业以及公司,从商法组织形态上讲商主体包括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三种类型。本部分集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王利明教授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梁慧星教授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徐国栋教授主持的《绿色民法典草案》、台湾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为例进行梳理和比较各法典当中有关商事主体规范的构造。为叙述方便,下文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专家建
7、议稿》(征求意见稿)简称专家稿,《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简称梁慧星教授稿,《绿色民法典草案》简称绿色民法典,台湾民法典简称台民,《意大利民法典》简称意民,《瑞士民法典》简称瑞民,《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简称俄民。(一)有关商个人规范的构造 在民法通则中,在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的第四节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节规定了个人合伙。在专家稿中,第二章自然人第五节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两种商主体。在梁慧星教授稿中,没有关于个体工商户和承包经营户规定。 (二)有关商法人规范的构造
8、在民法通则中,在第三章法人的第一节规定了法人的一般规定,第二节规定了企业法人。在专家稿中,第三章法人第一节规定了法人的一般规定,第二节规定了社团法人,其中指出营利法人指的是企业法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对于营利性社团法人的登记采用的商事登记、商事账簿,规定了社团法人的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及监督机关。在梁慧星教授稿中,在第三章法人、非法人团体第一节做了法人的一般规定,第二节法人的设立中规定了营利法人、公司法人的成立,公司以外营利法人的成立,第三节法人机关规定了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在台民中,在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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