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的延续是否为转化型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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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窃的延续是否为转化型抢劫罪发布时间:2008-10-1323:32:29  盗窃的延续是否为转化型抢劫罪发布时间:2008-10-1323:32:29  盗窃的延续是否为转化型抢劫罪发布时间:2008-10-1323:32:29一、案情2007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朱芳文、朱代旺在恭城瑶族自治县栗木镇泉会长靖江村,连续将该村第九队集体所有的一台30千伏安的S9-30/10型以及谢美仁的一台30千伏安的S7-30/10型变压器卸下,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线盗走后逃窜,后被栗木镇泉会委长靖江村村民发现,村民即对二被告人一边追撵一边向栗木派出所报案,栗木派出所接报后遂通报灵川县公安局大镜派出所,

2、请求协助拦截。当被告人朱芳文、朱代旺逃到灵川县境内桂灌路廖家村时,被灵川县公安民警设卡拦截,被告人朱芳文、朱代旺抗拒抓捕,当场对公安民警使用暴力,将公安民警的枪带扯断,其中两名民警的脸部及手被分别弄伤,直至民警鸣枪示警后与追撵来的村民共同将二被告人抓获。经价格认证部门鉴定,被告人朱芳文、朱代旺所盗30千伏安S9-30/10型、30千伏安S7-30/10型二台变压器价值人民币共20378元。二、审判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芳文、朱代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逃离现场被村民紧追和民警拦截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被告人朱芳文、朱代旺实施了盗窃行为,在实

3、施盗窃行为过程中,二被告人逃离现场时被人发现而紧追不放,其过程属于现场的延伸,亦应视为当场。二被告人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是为了抗拒抓捕,故被告人朱芳文、朱代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朱芳文刑满释放不到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故法院对被告人朱芳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朱代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

4、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朱芳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二)、被告人朱代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本案宣判后二被告人均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案情分析: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应该说,刑法条文就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已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本应仅在其规定的范围内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

5、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解释)对转化抢劫罪构成进行了适当的扩张解释。(一)、转化型抢劫罪的类型、构成模式及相互比较转化型抢劫罪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行为人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对这种转化型抢劫罪我们称之为正转化型抢劫罪,其构成模式是针对财物的犯罪行为+针对人身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另一种是行为人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行为,我们称之为准转化型抢劫罪,其构成模式是针对财物的违法而犯罪行为+针对人身的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行为。不

6、难看出,两种转化型抢劫罪都存在前后两个不同的行为,而且其后一行为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正转化型抢劫罪,行为人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其后实施的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解释未规定需达到情节严重;而准转化型抢劫罪,行为人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非构成犯罪的行为,其后实施的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解释规定达到情节严重,才能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处罚,对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二)、现行刑法关于抢劫罪暴力及暴力相威胁程度对比我国现行刑法对一般构成的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作为行为人排除被害人反抗而劫取财物的手段

7、,而对于正转化型的抢劫罪则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作为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后为达到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的目的而使用的手段,无论是暴力、胁迫还是暴力或暴力相威胁虽然表述不同,但其内容是一致的。对上述两种抢劫犯罪,刑法和解释虽未对暴力、胁迫提出程度上的要求,但行为人必须通过实施这些手段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或者足以排除他人对其实施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行为的阻碍才能构成。此外,由于我国刑法还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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