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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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化型抢劫罪研究[摘要]转化型抢劫罪在目前司法实践当屮属于难点,由于此罪涉及到转化前犯罪行为和转化后犯罪行为及转化条件等问题。因而增加了实践把握这类犯罪难度。木文结合司法实践与理论,对于在现实生活关于此种犯罪经常岀现的难点,提岀自己的一点看法。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駕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火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笫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此条是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在冃前学术界有关转化型抢劫的谈论比较多,司法实践对转化抢劫的处理也很常见,笔者以下试对冇关转化

2、型抢劫罪的问题谈儿点看法。一、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符合刑法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刑法始终,并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同法。因此,该原则同样是认识转化抢劫罪的条件。我国现行刑法有关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是完成符合该原则的。所谓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律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国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冇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从以上我国刑法的和关规定,结合我国刑法理论,笔者以为罪刑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基木内容:(1)罪行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

3、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2)罪行实定化。即对丁什么行为是犯罪,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具体罪状,犯罪的轻重情节,及犯罪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必须由实体的法律作出规定。(3)刑法条款明确化。即刑法条款必须文字清晰,意思表示确切,不能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现行我国刑法269条是符合罪行法定化,罪行实定化,法律条款明确化的棊本要求的。因而,我国现行刑法269条有关转化抢劫菲的规定是符合菲行法定原则的。二、转化抢劫罪的适用条件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4、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笫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这条我国刑法理论-•般认为是市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性质,最终要以抢刼罪处理,可以说是一种特殊性质的抢劫罪,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对于适用刑法第269条处理的犯罪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但是,对丁•如何理解和适用该条的具体条件吋,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争议,卜•面笔者对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条件,结合理论和当前的司法实践加以阐述。(一)转化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依照现行刑法笫269条规定,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这是适用该条的前

5、提条件。对于该条件产生第一个问题是因上述盗窃、诈骗、抢夺罪均要求数额较人(多次盗窃也可犯罪),构成转化抢刼罪是否要求其先行,行为已构成犯罪呢?对此学界人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也就说先行行为,必须构成犯罪,才能适用现行刑法第269条关于转化型推动罪的规定。[1]第二种观点认为,现行刑法笫269条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并非限定财物要达到数额较大。如果财物数额虽未达到较人,但暴力行为严重其至造成严重示果的,应该适用现行刑法第269条,但现行刑法第269条也不是

6、把数额很小的小偷小摸行为都包括在内,如果先行实施小偷小摸行为,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证据而使用暴力的,不能依照现行刑法笫269条规定处理,应当按其实际情况对暴力行为定伤害罪或杀人罪。[2]第三种观点认为,适用现行刑法第269条定罪时,不应该对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数额作出任何限制,它既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也不宜排除数额过小,只要先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脏,拒捕,毁证而当场实施暴力以暴力相威胁的,结合全案又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人的,就都应当按照现行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处理。[

7、3]在以上的三种观点中,笔者认为第三观点,鮫为合理。第一、第二观点多存在着不足,先看第一种观点,该观点认为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也就是先行行为要构成犯罪,如果该观点成立,则在司法实践中会产牛很大的问题。首先如果先行所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数额不大,为拒捕,窝赃,毁证而当场实施伤害或杀害行为的案件则只能认定为伤害罪或故点杀人罪,这样了进行认定,不能够正确反映出案件木来的性质,盗窃、诈骗、抢夺主要侵犯的是财产的法益。如当场实施未造成伤害的,无法对其定罪处罚,明显是放纵犯罪。具次如果先

8、行盗窃、诈骗、抢夺未遂时,为拒捕,而实施眾力划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况就难以适川刑法笫269条,而这类案件从性质及危害程度上看无疑是应当认定转化抢劫的,因此笔者以为第一种观点是不全面的。现在我们来分析第二种观点,认为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不要求数额较大,这是止确的,但又主张先行的犯罪数额不能过小,过小,就只能依后面的行为定伤害罪或杀人罪,这样子做则容易造成司法的不统一,则容易出现同案却不同罪的情况,不利于司法实践的发展。因此,这种观点也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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