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强化班配套测试题(刑法总则)答案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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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系统强化班配套测试题答案与解析(刑法总则)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20题,每题1分,共20分。1.答案:D解析:贾某教唆杀手郭某故意杀人,属于共同犯罪,应当对犯罪行为整体结果负责。由于贾某没有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以仍成立犯罪既遂,而不是犯罪中止。2.答案:C解析:由于累犯的的成立以“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罪为条件,所以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不成立累犯,故A选项错误;累犯的成立条件必须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故B选项不成立累犯;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

2、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故C选项正确;累犯成立条件要求前后两个罪都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D选项后一个刑罚被判处拘役,故不成立累犯。3.答案:D解析:诈骗罪在主观方面是为了骗取他人财物,骗取结婚的不属于诈骗罪范围;招摇撞骗罪要求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警察;此处未使用暴力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故也构成强奸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张某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只能算是民事欺诈。4.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对单位犯罪的理解。单位犯罪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只能

3、由自然人构成,应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自然人犯罪追究。5.答案:D解析: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最大的区别在于:犯罪没有完成究竟是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遂),还是出于犯罪分子自己的意思(犯罪中止)。关于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有一个著名的弗兰克公式:欲达目的而不能的是犯罪未遂,能达目的而不欲的是犯罪中止。在本题中,甲尽管发现乙认出了自己,但是这并不妨碍甲继续对乙实施暴力,只是甲不想这样做而已。因此甲的行为是犯罪中止,排除A、C两项。判断甲的中止是预备阶段的中止,还是实行阶段的中止。区分这两个阶段的关键标志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着手实行犯罪。对于抢

4、劫罪来说,其着手是指为取得财物开始对他人施加暴力或者发出威胁。本题中,甲已经对乙实施了暴力,因此甲的中止显然属于实行阶段的中止。6.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了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性质,犯罪中止与未遂的区别。郭某由于枪法差而没有打中杨某,但是他完全可以再装子弹后继续实施不法侵害,所以短时间内犯罪人认为达到既遂的全部行为并没有实行终了。郭某出于担心杨某报警,在能够继续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下打消了犯罪念头,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应成立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7.答案:C解析:甲违背自己的职责要求不扳道岔,是不作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分三种,其中甲属于职责

5、上的义务人员。作为扳道工明知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而放任其发生,其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8.答案:D解析:行为人对于江某的主观心理为直接故意,而对于陆某则为间接故意,从其话语中“看他死得了死不了”可以得知行为人认识到了可能带来死亡结果,但是主观上不是积极的追求,也不是希望避免,而是带有消极的放任的心态。另外,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9.答案:D解析:《刑法》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16周岁的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八种

6、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注意这8种罪并不是只是8种罪名,而是只要有这种行为的就承担刑事责任.2003年最高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相对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的问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其罪名应当根据所触犯的刑法分则条文来确定。寻衅滋事致人重伤,应当定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B选项正确;C项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组织他人卖淫罪,对组织卖淫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只就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D项中,丁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故D选项错误。对于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其罪名定为绑架罪10.答案:D解析:一般而言,在介入因素

7、的情况下,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中断或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主要考虑介入因素的性质及与先前行为之间的关系,即介入因素是异常的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于还是从属于先前行为的。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的,独立于先前行为的,则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断而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则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另外,还应注意因果关系的客观性,也就是说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但是有因果关系不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罪过。11.答案:B解析:《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

8、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规定的特殊防卫权,特殊防卫权也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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