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环境公益诉讼的审判对象

浅析环境公益诉讼的审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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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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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环境公益诉讼的审判对象一、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对象的研究缘起  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几近成为显学。概括说来,学界研究的兴趣点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介绍和启示,其中以美国、印度等为典型;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其中多以界定、分类、功能等为焦点;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建构,其中又以原告资格的认定为绝对核心。环境公益诉讼除了一直被广为关注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外,还有其他若干重要的问题,比如被告等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地位、诉讼的标的、诉讼程序的设计、诉讼时效的判定、证据规则的运用、诉讼成本的承担、诉讼收益的分配、救济方式的选择等一系列问题。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诸如案件受理、证据规则、

2、程序设计、审判规则等问题更具现实紧迫性.当然,必须承认理论与现实的适度差距,然而也恰恰是现实的呼唤增强了学术研究的使命感。因此,如何找到一个妥帖的节点,去联络彼此、相互成就,才是问题的症结。在我看来,环境公益诉讼的审判对象正是这个节点:一来,从学术的角度看,它关注的是诉讼的标的问题,这是诉讼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核心,与诸多诉讼法的相关理论莫大关联;二来,从实务的角度看,它解决的是如何判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如何辨析法院审判的中心的问题,是诉讼的关键所在。所以,若能清晰界定环境公益诉讼的审判对象,建构科学的识别标准并对之予以识别,必将大大助益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和实践。  二、环境公益诉讼审判

3、对象的界定  (一)环境公益诉讼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界定,莫衷一是,一般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团体和个人,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侵犯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制度。进而,将环境公益诉讼区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两大类。当然,也有学者主张根据原告性质的不同,应将其区分为普通的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公诉两类,前者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两种,后者包括环境刑事公诉、环境民事公诉和环境行政公诉;前者是私人提起、为了公益,后者是公权提起,为了公益。如此,不难看出,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界定中,一直暗含着某种类型化,

4、即主要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分。如若深究,这种分类并不妥当:其一,这种区分的理论预设是诉讼之分野,即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截然二致,然而,两类诉讼并非完全二致,在很多情况下相互交错,不易区分;另外,不论是当下的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皆要求原告与本案的利害关系,因此,他们归根结底都是为了主张自身的权益而提起的诉讼,尽管可能在事实上会造成对于某种公益的维护,但这种公益的增进也属于私益主张过程中的附带利益,并非核心,即主观利己、客观利他;主要为私、次要为公。  其二,这种区分看似厘清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种不同的诉讼标的,实则没有认清环境公益诉讼特定的诉讼标的;不论是民事诉讼

5、还是行政诉讼,其诉讼标的都是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内容,区别主要是当事人因为所处地位的不同而导致的诉争内容存在差异;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表面上看是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实质上是原告所代表的普遍的环境公益与被告所体现的具体的环境私益之间的诉争。因此,若坚持这种区分,则会违背诉讼法的基本原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私主体获得了国家特别授权具有公权性质而成为不平等的诉讼;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也因私主体获得了国家特别授权而与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相同性质而成为平等的诉讼。如此,环境公益诉讼应理解为原告并非出于维护自身的私益,而是基于环境公益的保护,针对侵犯环境公益的行为主体,向法院提起的救济环境公益的诉讼;它是

6、一种特别的诉讼,不宜进行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类型化。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审判对象  环境公益诉讼的审判对象,即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诉讼对象、审判客体,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所代表的普遍的环境公益与被告所体现的具体的环境私益之间的诉争,决定了法院在审判中的目标指向和作用范围。本文之所以采审判对象的称谓,概因如此,更加契合当下的诉讼模式以及环境公益诉讼对法院的要求,具体说来:其一,中国的诉讼模式基本上是以职权主义为主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自然无需多言,仅就民事诉讼来说,也基本上是以法院为主导,表现为强职权主义或超职权主义的特点。其二,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形式,环境公益诉讼更加依

7、赖法院,因为其对于环境公益的主张和环境权利的保护需要法院更大的作为,毕竟在今天,人们根据新的权利要求向法院请求救济的倾向十分强烈,不管法院愿不愿意都不得不肩负起这一重任,而且法院还必须负起通过审判创制法律和权利的责任。  三、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对象的识别  (一)审判对象的识别实质  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理论中,关于审判对象的学说主要由旧实体法说、新诉讼标的说和新实体法说等。旧实体法说认为审判对象就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实体法上有多少请求权,就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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