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纳税策略与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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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操作课程《涉税战略与风险管理》                          第十讲 借款利息纳税策略与风险管理     一、问题概述  借款利息支出是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必然会发生的一项支出,但同于企业借款对象的不同,企业借款用途的多样性,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如何列支?也就成了企业必须要面对问题。为此,税法对此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根据借款的对象,分为向金融机构借款、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和企业内部职工集资借款三种。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借款是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而企业为了便捷快速融资,往往直接与其他企业发生借款业务。企业间借款在社会上已是公开

2、存在的民间经济行为,但其效力问题,却在法律界有着很大争议。  二、案例分析      第5页会计实务操作课程《涉税战略与风险管理》                          第十讲 借款利息纳税策略与风险管理     一、问题概述  借款利息支出是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必然会发生的一项支出,但同于企业借款对象的不同,企业借款用途的多样性,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如何列支?也就成了企业必须要面对问题。为此,税法对此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根据借款的对象,分为向金融机构借款、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和企业内部职工集资借款三种。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借款是一项重要的

3、资金来源,而企业为了便捷快速融资,往往直接与其他企业发生借款业务。企业间借款在社会上已是公开存在的民间经济行为,但其效力问题,却在法律界有着很大争议。  二、案例分析      第5页会计实务操作课程《涉税战略与风险管理》                            案例:张某是江苏省南京市吉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老总,同时张某亦是该公司三个自然人股东之一。2008年初,张某因准备参加一个投标项目,但因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够,企业需增资1000万元才有资格参加招标。张某决定在正式投标之前增加自已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张某及其它两位股东一时拿不出1000万元的现

4、金出资,某会计师事务所建议张某用公司的盈余公积1000万元转增资本。  根据《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关于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四字[1998]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

5、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需缴纳200万元的个税款。  为节约个税款200万元,该给出了纳税筹划方案:  由股东张某及其它两位股东各自按投资比例借款,总金额为1000万元,后再由股东向公司现金增资即可。  股东现金借款,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没有个税问题。  纳税筹划效果:节约个税200万元。  股东借款涉及税法、工商法、金融法和刑法筹划风险分析。  (一)涉税风险分析:  1、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

6、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可知:  上述三位股东在2008年12月31日不能归还借款的情况下,仍需负担200万元的个税款。  2、印花税:根据印花税的相关文件,借款合同双方按借款金额的十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双方税负和为10

7、00万元×2×0.00005=1000元。  3、营业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规定可知:公司应该按正常情况收取利息。若不收取利息或收取的利息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  依据《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07号)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不论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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