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视野下的活体器官移植

民法视野下的活体器官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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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视野下的活体器官移植-->第一章活体器官移植概述作为一种现代医学技术,器官移植被美誉为“21世纪医学之巅”,而活体器官移植则更具有其独特的意义。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本属于医学领域的专有名词——活体器官移植,日益走进人们的生活。虽然人们对活体器官移植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但大部分人还停留在感性认识层面上,对其具体科学内涵还依然缺乏理性认识与研究。因此,在对活体器官移植的民法问题研究之前,有必要对活体器官的概念及其属性加以简单介绍和解读。第一节活体器官的概念和种类一、活体器官的概念《辞海》中“器官

2、”  民法视野下的活体器官移植-->第一章活体器官移植概述作为一种现代医学技术,器官移植被美誉为“21世纪医学之巅”,而活体器官移植则更具有其独特的意义。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本属于医学领域的专有名词——活体器官移植,日益走进人们的生活。虽然人们对活体器官移植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但大部分人还停留在感性认识层面上,对其具体科学内涵还依然缺乏理性认识与研究。因此,在对活体器官移植的民法问题研究之前,有必要对活体器官的概念及其属性加以简单介绍和解读。第一节活体器官的概念和种类一、活体器官的概念《辞海》中

3、“器官”的定义为:多细胞生物体内由多种不同组织联合构成的结构单位。具有一定的形态特征,能行使一定的生理功能。活体是指活着的自然人的身体。由此可知,活体器官是指依附于生存着的人的身体体内由多种互不相同的组织联合起来构成的单位。活体器官属于活着的自然人身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是由多种功能各异的器官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运作,以维持人体的组织完整与协调运作。二、活体器官的种类根据器官是否与生存着的人的身体分离,活体器官分为与人体未分离的器官和与人体已分离的器官。与人体未分离的器官是指依存于活人身

4、体内,属于身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与其他功能各异的器官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配合,相互影响以维持整个生命体的正常运作;与人体已分离的器官,在此作狭义上的理解,指的是器官与供体分离后尚未植入受体体内暂时性脱离人体的器官。根据器官已与人体分离是否危及供体生命、健康以及完整性而言,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指每个生存着的人所拥有的唯一能够维持其生命的器官,一旦丧失,就会导致死亡,如大脑、心脏;二是指器官脱离人体只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但对其生命没有直接威胁,如肾脏;三是指器官脱离供体植入受体后,对人的

5、生命、健康都不产生负面作用,只影响人的身体完整性,如皮肤;四是指移植后既对生命、健康不产生影响也不影响身体完整性的可再生器官、组织,如血液。上述四种活体器官承载着自然人的人格,如果直接从活体上摘取,那么无疑是权利人生命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的侵害。另外,移植成功的异种器官和人工器官也可能属于人格的载体。本文所指的活体器官仅限于后三种,不包括器官脱离人体对其生命产生直接威胁会导致死亡的如大脑、心脏等器官。第二节活体器官的法律属性在活体器官移植技术尚未问世之前,器官属于身体的一部分,法律将其归为人身权

6、的范畴,而随着医疗技术的日益更新与发展,人们利用器官移植技术将活体器官移植并继续发挥其功能,面对这个新问题,在具体研究活体器官的法律属性时,民法学者一般将活体器官分为未与人体分离的器官和已与人体分离的器官。一、未与人体分离器官的法律属性所谓未与人体分离的器官是指存活在生存着的人体内,依附于活体,尚未与活体分离的器官。人的身体作为身体权的客体,是由各个功能各异的器官组成,各器官相互之间表现为一种整体的利益存在,共同作为人格的载体。“这些活体器官亦是身体权的客体,是人行使身体权支配的对象。”因此,未与人

7、体脱离的活体器官不能成为物,它是人格权支配的客体。目前,有部分学者认为未与人体脱离的器官为物,支持此观点的学说为“财产说”。“其主张活体器官具有财产的一切属性,为自然人拥有所有权的一种物最早探讨体内之物的财产属性的可能是约翰·洛克。”洛克在《政府论》中指出:人们共有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的所有权,但是人们各自分别对其自己的人身享有所有权,除自己之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此观点主张人们对自己的身体享有所有权,这是对个人自由的承认与认可,但是人只能成为受托者,并非主宰者,生命归上帝所有,人们不能擅自转让自

8、己的生命。换言之,洛克承认的是一种人们分别对各自的身体享有有限所有权论。笔者认为,把人的身体看作是一种财产,这无疑是对传统民法中人的身体非物这种根深蒂固的观念的挑战。但是财产说的最大优点在于其巧妙的解释了自然人自愿捐献器官的法律理论基础。然而,人体内的器官毕竟是身体的一部分,与活体并未分离,承载着人之所以为人的人格部分。如果把活体器官作为自然人享有的所有权的一种物,无疑是对人格的贬损,人类尊严的践踏。因此,未与人体分离的器官是人体的一部分,属于人格权的客体,不能将其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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