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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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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活体器官移植中民法保护的缺失一、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一)国外研究现状综述国外活体器官移植制度起源比较早,有较丰富的研究经验,大多国家地区的学者对活体器官移植进行深刻的研究。从国家层面来讲,各政府、组织也相继制定法律法规较完善的对活体器官移植中出现的纠纷进行规制。例如日本在1958年制定《角膜移植法》,并于1979年改为《角膜肾脏移植法》;丹麦在1967年制定《器官移植法》;美国在1968年制定《统一尸体提供法》;法国在1976年制定《器官摘取法》,国外有关活体器官移植的法律法规内容及其丰富,涵盖其多方面内容,总结起来,大致分为三点:有关尸体器官捐献的立法;对供者死亡标准立法;以及活体
2、器官移植的相关立法。国外学者关于活体器官移植的民法研究大致从三个角度来展开:首先,器官是否属于法律上的物权及其权利归属。关于器官的法律属性争议最大的还是离体器官的法律属性。其次,有学者从患者权利的保护以及器官公平获得移植器官的分配机制角度研究。再次,也有学者从捐献人的权利保护以及器官捐献的程序方面研究。(二)国内研究现状综述我国器官移植立法非常滞后,尽管我国有着《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但没有上升到基本法律的层面,之后卫生部制定《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对一些问题做了界定,但是并未真正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器官纠纷问题。我国学术界对活体器官移植研究起步较晚
3、,总体上看,主要集中在近十年左右。大致从以下方面进行研究:第一,人体器官的法律属性及归属。这也是法学界争议最大的问题。第二,活体器官移植过程中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多从捐赠人的撤销权和自决权来论述。第三,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责任规制。第四,活体器官移植的立法研究。综上所述,我国关于活体器官移植的民法保护研究还不够成熟,对活体器官移植过程中当事人权利保障的研究不全面,以及对器官移植过程中民事责任的研究还不够充分。二、活体器官移植的概述(一)活体器官移植的概念活体器官移植是指通过手术等方法,由健康的捐献人(即供体)提供其可供摘取和替换的健康器官以替代患者(即受体)体内已经受到损
4、伤、病态或者衰竭的器官。在活体器官移植中,涉及三方当事人及两个行为方式,即捐献人与医疗机构之间的活体器官摘取行为和受捐人与医疗机构之间的活体器官移植行为。从医学的角度看,还包括前期人体器官的捐赠、选配、摘取、保存、运送等过程。显而易见,法律上采纳的是一种广义概念。从医学角度来看,对器官的理解是狭义的,器官不包括人体组织,在器官与组织间存在着清楚的界定。从法律角度看,目前,对器官和人体其他组织并没有明显的界定。广义的器官包括脏器及部分组织,《物权法》上强调物的非人格性,即人的身体或者身体的组成部分,不是物,但是,与身体分离的部分如抽取的血液、切割的器官,则是物。而狭义的器官仅指脏器。我国现行
5、法规采纳狭义概念,器官即脏器。(二)我国活体器官移植的现状活体器官移植中,器官主要于公民的自愿捐献。造成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于2015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死囚的器官进行移植。根据《条例》第10条的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然而这样的规定,就使得由器官移植引起的医疗纠纷和不法行为日益增多。所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的规定就存在法律的灰色地带。在实践中通过假结婚来规避《条例》第10条中对接受者范围的限制,以实现移植器官的目的。随着活体器官移植的发展,各
6、地纷纷出现了专门办理证明亲属关系材料的人员,这就使得活体器官移植面临巨大的挑战。器官严重匮乏是器官移植事业的最大瓶颈。活体器官供需比例的严重失调使得买卖器官等违法犯罪行为与日俱增。为了适应社会发展,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器官移植纠纷,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器官移植罪,并对其定罪量刑方面也作了明确界定。三、活体器官移植中各方权利义务分析(一)活体器官移植中捐献者的权利义务分析1.活体器官移植中捐献人的限制。《条例》第八条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即活体器官移植中的捐献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7、。此处所说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排除了《民法通则》中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的16-18周岁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2.活体器官移植中捐献者的权利:(1)撤销权。《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但是这种任意撤销权对受赠人是否造成损害以及损害的承担,条例并未作出任何规定。(2)获得补偿权。《条例》第七条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无偿原则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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