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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年2月,总第四卷,第2期(总第27期)美中法律评论US-ChinaLawReview,ISSN1548-6605,USA现代民法视野下的中国民法定位——民法私法性及其在现代社会的挑战高富平(华东政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上海200042)摘要:民法是私法,它以规范私主体、私权利、私行为、私责任和自力救济为主要特征;民法随时代不同而有不同特征,作为私法传统民法的基本特征在现代社会已经被大大地修正,现代民法实质上是已经商法化、甚至公法化的民法。但是,由于中国缺失民法传统,因而尽管世界民法已经走向现代民法,但是,中国的民法仍然应当坚持公私法的划分,在民法是私法理念上建构中
2、国的民法,同时在确立民事主体地位、明确民事权利的基础上,建立限制权利行使,规范主体行为的商法、经济法体系。这样的定位对于中国法律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关键词:民法;私法;现代民法一、民法是私法(一)民法属于私法的历史溯源从历史渊源上,民法是与公法对立的市民法范畴。民法的源头是罗马法的市民法(iuscivile)。市民法最初只是在古老的政治组织——城邦之外独立存在和演进的规范体系或生活秩序,是一种非成文的习惯和1惯例。这种市民自己的“法”后来开始了与城邦相互吸纳和融合的过程;这意味着城邦介入到“法”的领域之中,通过针对次要问题的立法活动来实现对法的采纳。其结果是由人制定颁布
3、的法——法律(lex)占有了一定地位。法律(lex)主要涉及的是国家结构和政治生活,最初并不直接涉及由市民法调整的那些关系。不能直接撤消以市民法为根据完成的法律行为。正因为这种调整较小群体的法(ius)和调整城邦的法律(lex)的对峙,使罗马法出现了最早的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罗马大法学家乌尔比安语)”,即是涉及城邦的组织和结构的法律。而早期的“法”构成罗马私法最初的和基本的核心。因此,从历史渊源上看,它就是市民社会自己的法,是区别于政治机构制定的法律的法。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目标之一是重塑市民社会新秩序。这种新的社会秩序是建立在个人所有权、独立
4、人格和意思自治这三种制度基础之上的。这种新秩序是由《法国民法典》所奠定的。“(《法国民法典》)仅仅宣布了两条戒律:一条是物的戒律,即人人都应保有其所已有的;还有一条是个人戒律,即人人都应[1]照管自己的事情。”这一秩序之所以能够建立,与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关系密切。现代国家的建立,使政治与社会、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相分离的同时,也使私法从公私法不分的封建法制中分离出来,建立了新的公法与私法分立的法律体制。由此,现代民法重新回归到其初始定位:私法(或市民法)。这一定位,至今未有实质改变。(二)民法属于私法的表现民法属于私法,可以从以下几点得到说明。【作者简介】高富平(1963
5、-),男,山西闻喜县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民法研究中心主任、电子商务法研究所所长;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电子商务法和知识产权法。1注意这里的法(ius)与法律(lex)有差别。10现代民法视野下的中国民法定位——民法私法性及其在现代社会的挑战1.民事主体:私主体民事主体大致可分三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从本质上,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是自然人的延伸。因而民法的制度设计基本上是以自然人(个人)为本位的。首先民事主体制度以个人范式而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仍然视为个人“特殊体”,其权利、行为、责任仍然模拟或准用个人之规范。至于公法主体参与民事活
6、动,其仍然如此。因此,民事主体,以个人为原型;而无论个人,还是个人组成的组织体相对于社会和国家均为私主体。因此,民事主体为私主体。2.民事权利:私权利民法确定个人权利,规范个人权利,保护个人权利。此所谓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民法旨在通过规范个人权利,实现人与人之间稳定而有序的社会关系,使社会按自身的规律有序地发展。从其词语渊源上,市民法的“法(ius)”一词,同时也含有权利的意思。从现代民法内容上,民事权利也是以个人权利为蓝本的。民法财产权利体系是以个人所有权为基础的,至于法人财产权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只是准用个人财产权规则而已。因此,民事权利为私权利。私权利的最主要特征是私权
7、利完全受权利主体个人意志支配,因而可以被自由处分和转让。3.民事行为:私行为民事主体为私主体、其权利为私权利,其自然导致民事主体的自我决策和自负责任。这便是私法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本意上是民事主体自治。而民事主体自治本质上是个人自治。这可以从两点得以说明。其一,私法自治与近代民法崇尚的人格独立、意志自由、契约神圣有关,个人意志之结果——契约便是私人之间的法律,由此引申出私法自治。其二,任何民事行为均是通过个人意志实现的,在这一点,法人和其他组织亦不例外。而个人行为自然是追求个人利益的私行为,是行为人意志主宰的行为。由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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