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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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职业介绍行为,保护劳动力供需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进行的择业求职、招聘用人、职业介绍活动,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经济发展,拓宽就业渠道,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应当遵循市场配置资源的规律,坚持统筹规划、规范管理、有利于平等竞争和促进劳动力有序流动的原则

2、。  第四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劳动力市场中的择业求职、招聘用人、职业介绍和行政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择业求职5  第六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七条 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可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其他合法的渠道求职就业。  第八条 求职者职业技能未达到职业需求的,应当接受职业指导,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

3、  第九条 求职者应当如实介绍本人的有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其中与原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第十条 失业人员和下岗人员应当按照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分别领取《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以下简称《求职证》)和《北京市企业职工下岗证》(以下简称《下岗证》)。  凭《求职证》或者《下岗证》求职的,可以享受有关待遇。  第三章 招聘用人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招聘用人自主权。  新建单位在筹备建立期间招聘人员,必须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招聘人员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一)委托职业介绍

4、机构;(二)参加招聘洽谈会;(三)通过新闻媒体刊登、播放启事;(四)查询职业介绍信息网络;(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应当公布招聘简章。招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聘岗位类别、用人条件和数量、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与被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聘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工种的人员,应当从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聘失业人员和初次就业人员,应当自与聘用人员确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市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区、县

5、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禁止用人单位的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用人信息;(二)向求职者收取费用;(三)以招聘为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职业介绍5  第十七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可以依法开办职业介绍机构。  第十八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职业介绍业务范围;(二)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经费和专职工作人员;(三)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劳动政策,取得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岗位资格证书的从事职业介绍的业务人员;(四)有规范的职业介绍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6、他条件。  第十九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市劳动行政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许可证》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第二十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对《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职业介绍业务终止或者《许可证》变更,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求职、用人登记,用人推荐;(二)职业指导、咨询服务;(三)职业供求、职业培训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四)组织职业招聘

7、洽谈会;(五)介绍地区之间、单位之间的劳务输出与输入;(六)介绍家政服务人员;(七)与职业介绍有关的其他业务。  职业介绍机构从事的业务范围,必须与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人事档案管理及相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组织各类职业招聘洽谈会,应当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劳动行政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招聘洽谈会批准书》;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持《招聘洽谈会批准书》向市公安部门报送安全保卫方案,市公安部

8、门自接到安全保卫方案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未经劳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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