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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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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武汉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90212(颁布时间)19990212(实施时间)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5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9年1月2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择业求职第三章 招(聘)用人员第四章 职业介绍第五章 调控与监督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职业介绍行为,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2、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者择业求职、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员以及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促进劳动者就业和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各级劳动力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财政、工商、公安、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劳动力市场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向选择和劳动力有序流动。第二章 择业求职第五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
3、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凡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和求职要求的劳动者,均可自主择业求职。第六条 本市推行《劳动手册》制度。《劳动手册》用于记载本市城镇劳动者身份、职业培训、就业和再就业、劳动合同管理、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本市城镇劳动者求职,可持劳动力市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劳动手册》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第七条 外来劳动者求职,持身份证和户籍所在地签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按本市有关规定到劳动力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就业许可手续。国外、境外人员来本市求职或者介绍本市人员到国外、境外求职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劳动者求职,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必要的
4、技能、技术培训,选择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标准的工作岗位,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第九条 劳动者求职,应如实介绍本人的有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第三章 招(聘)用人员第十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招(聘)用人员自主权。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员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一)委托职业介绍机构;(二)参加招聘洽谈会;(三)经劳动力市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主招(聘)用;(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用人员启事的,其内容须经区(县)以上劳动力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发布。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聘)用本市失业职工、
5、下岗职工的,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聘)用外来劳动力的,应符合本市外来劳动力计划和行业工种目录要求。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招(聘)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可办理合同鉴证,需要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试用的,应在培训或试用之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其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及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用人单位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20日内,将用人情况向劳动力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禁止用人单位在招(聘)用人员活动中
6、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用工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二)以各种名义向求职者收取费用、押金;(三)扣押个人身份证件或具有抵押性质的物品;(四)以招(聘)用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 职业介绍第十七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业务范围和管理制度;(二)有与申请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三)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四)有3名以上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取得职业介绍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须向劳动力市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核,取得市劳动力市
7、场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市劳动力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许可证》禁止转借、转让、涂改、伪造。第十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更名、换址、停办、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分别到原审批机关和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第二十条 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为劳动者办理求职登记,推荐用人单位;(二)为用人单位办理用人登记,推荐劳动者;(三)指导劳动力供需双方洽谈;(四)收集、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五)指导用人单位和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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