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潍坊市工程建设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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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建招字〔2009〕2号潍坊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建设监理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和《山东省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潍坊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函告

2、潍坊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该办法自二OO九年六月一日起实施,原《潍坊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计分办法》(潍建招字[2004]4号)同时废止。11一、凡不进行监理招标和监理备案的工程,不得进行施工招标,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二、与招标人、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该项目的监理招标代理业务。三、招标人和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附:潍坊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二OO九年四月二

3、十一日11潍坊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公正性,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辖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监理评标定标工作。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

4、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潍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1、本市行政辖区内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12、本

5、市行政区域内一般公共建筑单体工程建筑面积在8千平方米以上(含8千平方米)的;3、住宅工程(小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或单体工程12层以上(含12层);4、高耸构筑工程高度50米以上(含50米),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5、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其它工程,监理业务可直接委托,但每个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并报项目属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第五条投标单位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

6、监理员,要求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配备的人员应包括土建、安装和其它注册类专业。特殊专业工程可做适当调整,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第六条每个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配备总监理工程师1名,并按照以下标准配备专业监理师和监理员:   一级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2名,监理员6名;   二级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1名,监理员4名;   三级工程监理员2名。工程等级按照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在工程监理招投标时(含监理业务直接委托项目),监理单位在项目监理机构配备中,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和结

7、构情况,明确设置安全监理员,否则投标书无效,监理业务直接委托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不予备案。11第七条项目总监必须按核准的等级承担工程监理任务。经企业法人书面授权,征得同期服务的所有建设单位同意,一级项目总监可担任一个一类或两个二类或三个三类工程的项目总监,二级项目总监可担任一个二类或两个三类工程的项目总监,三级项目总监可同时担任两个三类工程的项目总监。第八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注册证书,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从事

8、监理工作。项目总监兼任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参照项目总监可承担的业务范围执行。    第九条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时应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原件,并明确主投标人,主投标人应为项目总监所在单位。由两家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主投标人的人员配备应不得少于拟投标监理机构的60%。管理考核得分及动态加减分等以组成联合体的各方平均值为准。    第十条投标报名后不允许调整项目总监,确需调整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调整后总监资格应符合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条件的要求。未经备案擅自调整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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