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修改和完善的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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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森林法修改和完善的紧迫性-->摘要:通过比较中美森林法的历史和现状,指出森林法修改和完善的紧迫性且时机已经成熟,以及森林法修改要重视理论研究和实际情况调查。我国森林法修改和完善可以借鉴美国森林法中的森林生态系统管理等先进理念。对美国《国有林管理法》与《中本论文由.51lun2,已经在林务局保护下的土地)划定为“荒野”和“原始地带”,建立了“荒野”系统。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因为它不仅使很多地区受到了永久的保护,同时也使保护和保存的哲理在将来的森林管理立法中合法化[2]。1.1.3 《国有林管理法》颁布前的阶段在《国有林管理法》(NationalFores

2、tMan2agementAct)颁布前,有2个与森林法有重要关系的法律先后颁布,即1969年的《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EnvironmentalPolicyAct,NEPA)和1973年的《濒危物种法》(TheEndangeredSpeciesAct,ESA)。在《国家环境政策法》中确立了联邦机构的“环境影响陈述”政策,即当联邦机构的项目和计划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时候,必须准备该项目或计划对环境影响的详细陈述报告并向公众公开,在公众参与评论后,他们要根据公众意见进行修改并最后决策。而《濒危物种法》规定,任何联邦机构都不能采取危害被列入濒危物种

3、名单的生物生存的行动[3]。在20世纪60年代晚期到70年代早期,公众、议员、联邦机构的雇员对森林管理的关注都空前高涨,各州的立法者也开始关注森林管理。这直接导致了1974年《森林草地及可更新资源计划法》(ForestRangelandandReneentAct)。该法的诞生是管理所有与国有林系统相关的资源的一个根本性的变革,确立了国有林管理体制,体现了新的森林管理理念。在该法中,体现了将先进科学知识与资源规划和管理相结合的思想。例如,该法指出资源管理具有高度复杂和不断变化的特性,一个经常被审查和更新的资源管理计划能很好地服本论文由.51lunsand

4、AtmosphericPollu2tionResearch)的相继颁布使美国形成了完善的森林法体系[4]。在20世纪70年代初,基于公众对木材短缺的恐惧和国会对木材产业进行管制的担忧,各州纷纷制定森林法来管理本州的私有森林资源和林业,如俄勒冈州(1971)、内华达州(1971)、加利-->福尼亚州(1973)、爱达荷州(1974)、华盛顿州(1974)、阿拉斯加州(1978)。马萨诸塞州直到1983年才制定《森林砍伐实践法》(ForestCut2tingPracticesAct),康涅狄格州直到1992年才制定森林法,而缅因州将调整林业的条款放在《土地

5、使用控制法》(LandUseRegulationLaw)中。这些地方立法和联邦法规一起构成了美国的森林法体系[5]。除了实体法以外,在《联邦规制法典》(CodeofFederalRegulation)中的第36编(Parks,ForestsandPublicProperty)中专门规定了森林管理的相应程序。这一时期有关森林法丰富的判例也构成了美国森林法的渊源。1.1.5 生态系统管理和无路创设权——20世纪90年代至今美国森林法的新发展由于森林管理的复杂性和不同管理目标本身之间固有的矛盾,在《国有林管理法》颁布后,美国国内学者和公众对林务局和森林管理体

6、制的诟病不断。为了将木材生产、娱乐活动、放牧以及对荒野的管理等目标综合起来,林务局于1992年开始将生态系统的理念应用到森林管理中,即生态本论文由.51lunwen.整理提供系统经营的理念。这种方法不仅要求从长远角度来考虑,还将人类考虑进来,并把社会和经济信息综合进环境信息当中,明确地将人类需要与生态系统的容量联系起来[6]。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美国森林法另一个重要的变革就是“无路创设权”(RoadlessInitia2tive)(有的学者将其称为“无路指示”,RoadlessDirective),其实质是为了加强对美国国有林中天然林的保护,它赋予

7、林务局在现有国有林中指定一些“无路的(Roadless)”区域的权力,在这些区域内不得修建任何道路,使这些区域获得了与原始荒野同等程度的保护。1999年10月,由当时的总统克林顿给农业部长的备忘录中提出,林务局根据这个备忘录制订了相应的规则[7]。1.2 中国森林法历史和现状中国的森林法同样有一个从无到有并不断发展的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下面几个时期[8]。1.2.1 解放初期到1978年在这一时期,关于森林的立法很少。1963年,国务院颁发的《森林保护条例》是我国森林法的雏形。在这期间,对森林是以采伐为主,国内先后建立了130多个森工企业,林业产值曾居国

8、民经济各部门的前几位。而50年代的“大跃进”和“大炼钢铁”,60年代到70年代的“以粮为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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