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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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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香港特区法官国家认同感———从香港特区法官涉及香港基本法解释方法选择的角度一、香港法院基本法解释与国家认同感 香港是一个中西文化糅合的独特社会。尽管香港回归十余年,香港社会及居民国家认同感有所增强,但是幅度不大。香港法院中的法官亦是如此。香港特区法官的国家认同感起初很低,然后逐渐增强,但是仍然较低,这可以从香港法院对于基本法解释方法的选择及其带来的后果方面进行考察。 (一)基本法解释方法与基本法解释制度 由于香港特区法官对于基本法解释方法选择的讨论涉及与其密切关联的香港基本法的解释制度,
2、因此有必要在此阐述。关于香港基本法的解释制度,学界存在争议,很多学者概括为双轨制或二元制。也有少数学者持质疑态度,认为根据《基本法》第158条有关解释权的配置关系和逻辑结构,基本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法院获得的解释权只能是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香港法院因授权获得的解释权不能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固有的解释权相提并论,因为两者的权力性质不同、权力关系不同、地位效力不同、解释权的启动不同。把香港基本法解释机制概括为一元双重解释制或一元两极主从解释制较为合适。不管争论如何,毋庸置疑的是在现行解释
3、体制之下,香港法院对于基本法的解释在实践中有着重要地位。正是由于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原因,才导致了香港特区法官对基本法解释方法的选择具有了重要意义,进而对香港社会产生深远影响。例如,在著名的吴嘉玲一案中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决这样写道:自从内地实行门户开放政策后,香港与中国的关系变得息息相关,家庭联系更形广泛密切。判决中把香港和中国作为两个单独的主体进行并列,显示着其认同感的程度稍微低些。若本句中在香港未回归前出现,情有可原,毕竟其尚未回归。但是这样的并列仍出现在回归后的判决中,则隐含着依然存在着隔阂。
4、依内地人的眼光看来,香港与内地或祖国大陆这样的词并列在一起才是适当的。 至于差异有多大及其影响参见董立坤、陈虹:《论香港高等法院对菲佣居港权案的判决兼论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法律效力》,《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6期。姚国建:《论普通法对香港基本法实施的影响以陆港两地法律解释方法的差异性为视角》,《政法论坛》2011年第4期,第67页。参见入境处处长诉庄源案(FACVNO.26of2000)中译本判案书,第87段。 (二)基本法解释方法与国家认同感 国家认同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对自己国家归属(包括
5、对国民身份、国家领土主权、国家政权、制度等)的自觉认知。国家认同感的建立与语言符号密切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认同感的建构就是一个创造符号、解释符号、革新符号、运用符号和使符号物化的过程。主体所表达的言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国家认同感的强弱。符号语言的运用可以达成对事物的解释,运用一定的语言进行解释可以形成不同的解释方法。在涉及基本法的解释方面,法院判决及其结果是法官个人或者群体国家认同感的表象,其判决中的符号语言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国家认同感的强度。香港特区法官采用某种解释方法运用语言解释
6、基本法能够反映其国家认同感。此外,由于香港《基本法》制定的特殊背景以及香港回归原因,香港特区法官并不会对《基本法》本身提出质疑,当然从这个角度无法窥探其国家认同感。但是对于《基本法》的解释方法确是一个香港特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自然可以体现出其国家认同感。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对于基本法的解释,由于其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代表着国家意志。因而毫无疑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出的解释当然体现着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高度的国家认同感。然而,香港特区法官对于基本法的解释对香港社会的影响更大,因而能够
7、从某种程度上反映香港社会的国家认同感。因此,对作为中国一个组成部分的香港特区的法官国家认同感进行考察具有独特意义。 二、解释方法选择与国家认同感 虽然香港已经归回十余年,香港特区法官主要采用的解释方法有所变化,但其国家认同感仍然没有很大的提升。香港特区法官对基本法解释的方法选择及其达到的效果可以深刻地反映香港社会及其居民所具有的国家认同感。在香港回归后最初的几年,香港特区法官对基本法进行解释经常采用的方法是目的解释。例如,1998年香港终审法院在吴嘉玲案判决中认为:解释《基本法》这样的宪法时,
8、法院均会采用考虑立法目的这种取向,而这种方法亦已被广泛接纳。法院之所以有必要以这种取向来解释宪法,是因为宪法只陈述一般原则及表明目的,而不会流于讲究细节和界定词义,故必然有不详尽及含糊不清之处。在解决这些疑难时,法院必须根据宪法本身及宪法以外的其他有关资料确定宪法所宣示的原则及目的,并把这些原则和目的加以贯彻落实。为寻求基本法真实立法目的,法院必须避免采用只从字面上的意义,或从技术层面,或狭义的角度,或以生搬硬套的处理方式诠释文意。法院必须考虑文本的背景。 在这里法院直接运用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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