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休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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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休假管理办法为加强公司员工请假、休假的管理,确保公司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维持良好工作纪律和秩序,根据《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第二条公司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非因公不能到岗工作的,需办理请假手续。第三条因私事、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须请事、病假的,须事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报办公室备案。情况紧急,难以事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应通过电话向相应领导请假,报办公室备案,后补书面手续。第四条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带薪假之规定

2、请假的,报办公室备案。原则上以书面形式进行,情况紧急的,可通过电话履行相关手续,后补书面手续。第五条员工超假不能按时回公司上班,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提出延假,程序同样按请假长短逐级审批,回公司后补办请假单。第六条请假结束后应及时到办公室销假。第七条未按要求办理请、销假手续的视为旷工,旷工的,按照每小时计算扣除相应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并通报。第八条办公室每月底根据当月事、病、休假情况核定工资扣除情况。第二章事假第九条事假工资扣发,按照实际请假时间(按小时计算,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扣除,即:应扣除的事假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8小时×请假时间。第十条员工事假单次不得超过5

3、天,累计一年内不得超过20天。第三章病假第十一条病假需提供医院就医证明材料。第十二条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实际工作年限本公司工作年限医疗期累计计算周期10年以下5年以下3个月6个月内5年以上6个月12个月内10年以上5年以下6个月12个月内5年以上,10年以下9个月15个月内10年以上,15年以下12个月18个月内15年以上,20年以下18个月24个月内20年以上24个月30个月内第十三条病假期间(含非因工负伤),基本工资发放标准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停工治疗在1月以内的,按基本工资的100%计发。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停工治疗在1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①连续工

4、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标准的7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标准的8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标准的90%计发;④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标准100%计发。3、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停工治疗超过6个月的:①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标准的6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标准的65%计发;③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标准70%计发。第十四条病假时间按本年内累计计算,若上年最后一次连续病假时间跨年度的,应与第二年连续病休时间累计计算。第十五条如在病假

5、期间实发工资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补齐。第十六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第四章 带薪假第一节 年休假第十七条 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十八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十九条新员工进入公司且符合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需提交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民办

6、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连续工作1年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劳动合同、社保缴费明细等),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第二十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二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员工当年请事假累计达到20天。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7、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二节 婚假第二十二条 公司员工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同时,公司额外给予2天路程假。第三节 丧假第二十三条 公司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时,报公司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第四节 女职工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 公司已婚女员工因生育问题,按照国家生育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后方可享受带薪假。第二十五条 怀孕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二十六条 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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