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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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初探   国际刑事法院从2002年7月1日起正式开始运作以来,全世界多数国家已经加入《罗马规约》或声明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中国虽然还没有批准和加入《罗马规约》,但这一带有强制管辖权性质的、永久性的国际性组织的影响力和重要性已经不容我们忽视,本文拟对国际刑事法院最核心、最易引起争议的管辖权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国际刑事法院 管辖权 普遍管辖权 国际法基本原则  :D997.9      :A  2002年4月11日,签署并批准《罗马规约》的国家超过了法定的60个,按规定,该规约于7月1日正式生效,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立,法院设

2、在荷兰的海牙。  截至2010年6月,已经有114个国家加入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的成员国,其中包括欧洲和南美洲的大部分国家,以及大约一半的非洲国家;虽然国家数量不菲,但是在人口上讲,这些国家人口数占世界人口总数的少部分。另外还有40个国家签署但尚未批准罗马规约,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这些国家有义务不得从事有悖于罗马规约宗旨和目的的行为。  作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的中国、俄罗斯和美国,以及印度、以色列等重要国家均未加入该规约。究其原因,主要是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尤为敏感、复杂,争论最多,本文就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问题进行一

3、些初步的探讨。  一、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特点  (一)复合性。  国际刑事法院享有集案件的调查、起诉、审判管辖权于一体,即侦、诉、审一体。  (二)补充性。  《罗马规约》第1条规定,阐明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相对于主权国家国内法院的管辖权,仅行使补充作用,国内法院享有其管辖权范围内对犯罪的管辖优先权,只有在该国事先明示同意的条件下,或当该国不愿意或不能够切实地进行管辖时,国际刑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三)有限性。  首先,与联合国的关系使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受到限制。国际刑事法院作为一个独立的国际司法机构,其管辖权是独立的,它接受联合国的

4、经费资助,但与联合国没有隶属关系;按照《罗马规约》第二条的规定,国际刑事法院与联合国的关系,应经规约缔约国大会批准,由院长代表国际刑事法院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然而,根据《罗马规约》第十六条的规定,联合国安理会对其有一定的制约权,联合国安理会可以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通过决议,对国际刑事法院提出推迟调查或起诉的要求,在其后十二个月内,国际刑事法院不得根据《罗马规约》开始或进行调查或起诉;安理会还可以根据同样理由延长该项要求。  其次,国家的自我权利也也为某些国家逃避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提供了合法途径。《罗马规约》第九十八条规定,如果被请求向国

5、际刑事法院移交罪犯的国家执行法院的移交请求将违背其依国际协定承担的义务,则法院不得提出该项移交请求,除非本法院能够首先取得该人派遣国的合作,由该派遣国同意移交。因此,只要一国能与相关国家签定刑事豁免协议,就可以合法地使其庇护的人不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  二、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根据  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和普遍性管辖是现代国际法管辖的一般原则,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发展了这一原则,因其作为国际组织的特点,分为属人管辖、属时管辖、属地管辖、普遍性管辖。  (一)属人管辖。  根据《罗马规约》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定,目前国际刑事法院属人管辖

6、权仅及于犯罪时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不论其是否具有官方身份, 这一点可以理解为无国内管辖权内的基于个人官方身份所具有的国家豁免权。  (二)属地管辖。  根据《罗马规约》第十二条的规定,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效力可以及于:缔约国的领域 ;表示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非缔约国的领域。  (三)属时管辖。  国际刑事法院属时管辖的起始时间可以分为两种情形:(1)对于在《罗马规约》生效前就批准、接受、核准、加入的国家,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效力始自于规约生效之日即2002年7月1日;(2)对于在《罗马规约》生效后批准、接受、核准、加入的国家,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

7、的效力始自于该国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加入书60天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除非该国已根据规约第十二条第三款提交声明,在规约对   国际刑事法院从2002年7月1日起正式开始运作以来,全世界多数国家已经加入《罗马规约》或声明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中国虽然还没有批准和加入《罗马规约》,但这一带有强制管辖权性质的、永久性的国际性组织的影响力和重要性已经不容我们忽视,本文拟对国际刑事法院最核心、最易引起争议的管辖权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国际刑事法院 管辖权 普遍管辖权 国际法基本原则  :D997.9      :A  2002年4月11日,签署

8、并批准《罗马规约》的国家超过了法定的60个,按规定,该规约于7月1日正式生效,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立,法院设在荷兰的海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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