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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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浅析摘要:由于国内法院在打击和制裁国际犯罪方面存在难以克服的不足之处,在进入20世纪以后,国际社会便致力于探索由国际刑事法院来对犯有国际性刑事犯罪的个人来行使刑事管辖权,以免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并取得的重大的收获,在惩治国际犯罪和威慑犯罪分子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由于在对付有关跨国性犯罪的国际刑事合作问题上各个国家的司法机关都不能逾越本国法律框架和法律规范的籓篱,这就造成了各国不能在共同对付跨国犯罪问题上实现充分合作。因此,加强和完善惩治跨国犯罪的国际立法,促进国家间的合作就成为当今国际社会与跨国犯罪做斗争的关键环节,研究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至关重要,故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

2、权进行着手。本文旨在通过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范围、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的分析,以及对当前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发展趋势的展望,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范围;性质  一、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范围  1、属人管辖说  属人管辖,又称为属人优先权,指的是可以作为国际刑事法院被告的主体范围。根据《罗马规约》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定,目前国际刑事法院属人管辖权仅及于犯罪时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不论其是否具有官方身份,一律平等适用,官方身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免除个人根据本规约所负的刑事责任,其本身也不得构成减轻刑罚的理由,而且根据国内法或国际法可能赋予某人官方身份的豁免或特别

3、程序规则,不妨碍本法院对该人行使管辖权。  2、属地管辖  属地管辖权,又称为领域管辖权、属地优越权,是指管辖权的空间效力范围,就是国际刑事法院可以对发生在何地的犯罪行使管辖权。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十二条的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对案件的管辖不局限于任何特定的国家和地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国成为本规约缔约国,即接受本法院对第五条所述犯罪的管辖权。即一旦一个国家成为规约的缔约国就接受了国家刑事法院对有关罪行的管辖权。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则采取了不同于第一款的做法,即只要罪行发生地国或罪犯国籍国中的一个国家成为了规约的缔约国,尽管其他有关国家不是该条约的缔约国,

4、法院亦可行使管辖权。  3、属时管辖  属时管辖,就是国际刑事法院启用国际刑事法律法规审判国际刑事犯罪行为的时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十一条规定:(1)本法院仅对本规约生效后实施的犯罪有管辖权;(2)对于本规约生效之后成为缔约国的国家,本法院只能对在本规约对该国生效后实施的犯罪行为实施管辖权,除非该国已根据第十二条第三款提交了声明。由此,可以看出,法不朔及既往原则在《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也得到了体现。根据《罗马规约》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属时管辖的起始时间可以分为两种情形:(1)在《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生效前就批准、核准、接受、加入的国家,效力开始于条约生效之日即

5、2002年7月1日;(2)对于《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生效后批准、核准、接受、加入的国家,效力始于该国家交存接受书、核准书之后60天,除非该国已根据第十二条第三款声明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4、属物管辖  国际刑事法院的属物管辖权,又称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对事效力,就是指那些国际犯罪行为由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虽然对于国际刑事犯罪的种类,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国际刑法法典加以规定,但是根据先行的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目前最严重的犯罪且归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国际犯罪有以下几个: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  二、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  1、复合性  从管辖职能的角度看,国

6、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一种具有复合性的管辖权。当前,有很大一部分学者将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简单地归纳为审判管辖权,虽然这样归纳有一定的理论依据,但是他们忽略了国际刑事法院还拥有独立的侦查、起诉等权利。由此可见,国际形势法院管辖权不仅仅是一个单一的审判管辖权,而应是一个融多种权利为一体的复合性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复合性,是由其组织结构和特有职能决定的,各个国内的法院往往是和履行公安和检查职能的部门分工合作的,国内法院只是享有单一的审判管辖权,并不具有侦查、起诉等权利,换言之,国内法院的管辖权不具有复合性。而摘要:由于国内法院在打击和制裁国际犯罪方面存在难以克服的不足之处,在进入20世

7、纪以后,国际社会便致力于探索由国际刑事法院来对犯有国际性刑事犯罪的个人来行使刑事管辖权,以免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并取得的重大的收获,在惩治国际犯罪和威慑犯罪分子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由于在对付有关跨国性犯罪的国际刑事合作问题上各个国家的司法机关都不能逾越本国法律框架和法律规范的籓篱,这就造成了各国不能在共同对付跨国犯罪问题上实现充分合作。因此,加强和完善惩治跨国犯罪的国际立法,促进国家间的合作就成为当今国际社会与跨国犯罪做斗争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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