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管理影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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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管理影响及对策在全国范围内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高校财会人员在税务管理、会计核算、发票管理、税收筹划等方面都面临巨大挑战,文章分析影响,提出对策和建议。从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实现了所有行业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或将退出历史舞台。文章对“营改增”制度下,高校财会人员在税务管理、会计核算、发票管理、税收筹划等方面都面临巨大挑战进行分析,提出对策和建议。1高校“营改增”的基本状况1.1认定纳

2、税人的资格及应缴税金的计算按照《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规定,对于连续12个月应税收入低于500万元的单位,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增值税税率,应缴税金=销售额×3%,进项税不能抵扣;对于连续12个月应税收入高于500万元的单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一般纳税人适合一般计税方法,应交税金=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1.2“营改增”后的税率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

3、税人税率由5%调整为3%。小规模纳税人可按抵扣税率,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营改增”试点以后,一般纳税人在原有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的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的税率,可以进项税额抵扣。1.3“营改增”的效果从先行试点的各地情况看,“营改增”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表现为,完善了税制,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

4、从制度上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减轻了大部分试点高校税负,特别是降低了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高校税负;促进了高校服务业加快发展。1.4高校“营改增”的应税项目高校根据法人证书确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从事教育、科研和经营的活动。“营改增”纳税实践中,高校有多种收入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例如,教育培训费、销售杂志收入、刊登广告、司法鉴定、管理服务、举办会议费、版面费、房屋场馆出租、测试费、检测费、横向科研课题、技术研发转让、咨询服务、对外餐饮住宿、损坏设备赔偿、出售零星废品等收入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2“营改

5、增”对高校的影响分析2.1“营改增”不光是财务部门的事情此次“营改增”改革对高校财务管理产生了深远影响,不仅体现在纳税和会计核算工作,还要求各个相关部门积极配合。“营改增”解决重复增税、降低税负问题,降低税负由能够抵扣的进项税决定,进项税的抵扣情况取决于各报销部门提供的抵扣凭证。在这样的情况之下,高校对涉税项目进行核算管理不再只是财务部门的职责,对于应税项目的物资采购、工程实施、劳务采购、签订经济合同及科研项目的部门和学生有新的要求。那些为了省钱,进原材料、买设备、租房子都不要专用发票。这样看似成本降低

6、,实际上却是“贪小便宜吃大亏”,没有进项税额抵扣,引起税负上升。相关部门人员要尽快适应“营改增”后的变化,在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时及时开具有效的发票,以便于进项税额的抵扣,并配和财务部门做好财务管理工作。2.2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难度大(1)高校应税项目材料成本等可以获得专用发票,但由于部分材料零星、分散购买,很难取得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销项税额。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由于金额小,商家不愿开具专用发票;另一方面,开具专用发票手续复杂,采购人员为节约时间,宁愿放弃获取专用发票的权利。(2)高校应税项目的差旅

7、费(例如机票款)、人力成本等大部分费用,无法取得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国家税法规定,旅客乘坐交通工具,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二是人力成本都是以薪酬或劳务的形式发放到个人,这部分成本也无法取得专用发票用于抵扣。(3)为降低采购成本和提高原料新鲜度,从农贸市场采购大量生鲜原料,农贸市场采购不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很难降低税负成本。2.3增值税进项税额分担与抵扣成为难题从纳税人角度上看,高校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需要作为一个纳税人来进行纳税申报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抵扣的规定,一

8、般纳税人不得在免税、非税项目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即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项目、免税的横纵向科研项目,高校代管暂存类项目不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应税项目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高校既有应税收入,又有非税收入,而非税收入是高校的主体收入。非税项目购进材料、固定资产、房屋设备维修保养费、水电费、X络通信费、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其他外包服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既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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