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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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持续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珠府〔2010〕171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珠海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

2、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学校、医院、福利机构等人员密集的事业单位(统称为生产经营单位,下同)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以下简称事故隐患自查自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单位隐患排查制度组织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并及时通过全市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系统(以下简称自查自报系统)向相关部门上报。属地管理部门、行业监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3、。第四条    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坚持广泛参与、及时准确、职责清晰、统筹协调的原则。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

4、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隐患治理登记及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等制度,并明确自查自报管理机构和责任人、联络人。(二)根据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出台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标准,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三)及时登录自查自报系统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情况录入上报。(四)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

5、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第七条    属地管理部门是指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督促辖区内不同行业类别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自查自报工作,并及时进行检查,督促整改隐患。(二)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信息情况及时进行查看上报和核实检查并将核实检查情况并录入系统。(三)对本辖区内事故隐患集中或危险性较大的领域,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四)建立生产经营单位约谈制度。约见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开展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并谈话。约谈要形成记录,并进行存档。(五)建立交流工作机

6、制。通过采取座谈会、现场观摩等方式,定期组织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交流学习活动。(六)组织协调行业监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第八条    行业监管部门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按照《珠海市生产经营单位分类表》(见附件)中划分的不同行业类别,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制定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标准。(二)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组织本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自查自报系统应用的培训工作,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正确开展事

7、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三)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情况及时进行查看上报和核实检查,并将核实检查情况录入系统。(四)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确保事故隐患整改到位。(五)对本行业(领域)内事故隐患集中或危险性较大的领域,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六)建立生产经营单位约谈制度。约见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开展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并谈话。约谈要形成记录,并进行存档。(七)建立交流工作机制。通过座谈会、现场观摩等方式,定期组织本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交流学习活动。第九

8、条    专项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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