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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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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建立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有可能造成人员重伤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 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股份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各部门,所属各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股份公司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重点监管”的要求,建立公司总部、各单位直至生产一线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第七条股份公司、各单位及所属二级单位对隐患排查治理负监管责任,各施工项目和装备制造、发电运行等生产单位对隐患排查治理负直接责任。第八条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主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监管领导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各自主管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直接管理领导责任。第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监督管理责任,其他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十条股份公司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有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要求,执行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标准和相关要求。(二)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三)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检查,指导、督促各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统筹、协调涉及多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必要时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四)汇总、统计、分析股份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要求向上级有关部委报告。第十一条各单位及所属二级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贯彻上级及有关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二)组织所属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投入。(三)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审查所属单位上报的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并监督实施,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四)汇总、统计、分析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向股份公司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上报。第十二条各施工项目和装备制造、发电运行等生产单位主要职责:(一)贯彻上级及有关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建 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二)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投入。(三)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并严格实施。(四)汇总、统计、分析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向上级和地方政府部门上报。第十三条施工队、车间、班组等作业单位应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坚持在生产作业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十四条各单位进行工程分旬或将生产经营场所、设备租赁、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各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第三章排查治理第十五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纳入各单位日常生产经营工作中,按照:发现-评估-报告-治理-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第十六条施工队、车间、班组等作业单位应在生产作业前对作业现场进行隐患排查。排查出隐患能够立即治理的应及时治理,不能治理的及时上报,不能保证生产安全的不得冒险作业。第十七条各施工项目和装备制造、发电运行等生产单位应结 合日常安全检查开展隐患排查,同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事故隐患排查活动。第十八条各施工项目和装备制造、发电运行等生产单位对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整改,对排查出或施工队、车间、班组等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隐患现状和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性和后果。(三)隐患治理的目标和任务。(四)隐患治理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五)隐患治理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六)负责隐患治理的单位和人员。(七)隐患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八)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十九条股份公司、各单位及所属二级单位应结合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二十条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监控、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发生灾害险情时,应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并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同时按规定向股份公司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二条各施工项目和装备制造、发电运行等生产单位等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遇有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等问题,应及时上报,各单位应组织专家等予以解决。第四章建档及信息报送第二十三条各施工项目和装备制造、发电运行等生产单位等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按要求向上级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第二十四条股份公司直接管理企业应定期将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在股份公司决策报表信息系统网上填报,综合型事业部应将管理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汇总后在股份公司决策报表信息系统网上填报。填报内容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季度分析报告。(三)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报告单。每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在次月的5日前报出; 季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分析报告在下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报出;重大事故隐患信息应即有即填,及时上报。第二十五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单位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股份公司按规定对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国家有关部委报送。第五章考核奖惩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和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范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鼓励、发动员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举报和排除事故隐患的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十九条股份公司对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突出的单位及有功人员,经核实后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三十条各单位及各级人员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据《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从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责任单位或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等处理或处分,并给予责任单位30000元以下、单位主要负责人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或整改不合格冒险进行生产经营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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