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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4
《句容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句容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市安委会发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持续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关于印发<句容市
2、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的通知》(句安〔2008〕1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以下简称事故隐患自查自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单位隐患排查制度组织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事故隐患,并按时通过全市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系统(以下简称自查自报系统)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属地管理单位(包括各乡镇、各管委会,下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
3、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以及作业环境职业危害等不良因素。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或短时间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
4、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5、,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负有排查、登记、报告、治理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隐患自查自报负全面责任。第六条 属地管理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按照职责对本辖区或本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隐患自查自报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自查自报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
6、排查治理责任制、隐患治理登记及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等制度,配备电脑等必要的办公设施,并明确自查自报管理机构和填报工作人员。(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要求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三)每月通过自查自报系统向属地管理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情况。(四)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五)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第八条 属地管理单位对事故隐患自查自报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督促指导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二)按照《句容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7、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句政办发[2012]号),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每月通过自查自报系统向市安委办上报抽查企业事故隐患情况。(三)每季度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自查上报的事故隐患和检查隐患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分析报告,上报区安委办。(四)对本辖区内事故隐患集中或危险性较大的领域以及事故隐患不报或经常零申报的生产经营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五)建立生产经营单位约谈制度。约见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开展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并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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